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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乡村振兴 专题

【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是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0年 11月 04日 浏览: 1853

   

    随着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市建设发展,一些城市对农村进行了拆迁,并进行补偿安置,因拆迁“一夜致富”的越来越多,但村委会和村民之间争议和矛盾也多起来了。

    明明我们是一个村的,为什么村里给你发补偿款,我就没有呢?确实,大家都是住在一个村里,凭什么你有我没有?这里就牵涉到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是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吴成涛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何某母亲改嫁给诸暨市某村袁某,并于同年将户口迁入诸暨市某村,后何某于2004年1月将户口迁入诸暨市某村并与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诸暨市某村因土地征收,2013年12月18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专项讨论决定,2003年至2017年9月底按照户口每个村民分配62166.6元,而何某没有得到分配。2017年10月,何某认为其也系该村村民、经济合作社社员,应当享有与村民同等的权利,享有征地补偿、福利待遇分配,遂向诸暨法院起诉,要求诸暨市某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给何某2004年1月12日至2017年9月底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福利等分配款合计60500元,及今后享受权益。

    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何某起诉要求被告诸暨市某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福利等分配款60500元,鉴于土地征收补偿款、村民福利的发放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在行政村撤并后,该自然村村民代表讨论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且原告方在迁户口入被告村时明确承诺不向村提任何要求和享受村内待遇,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两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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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3年5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诲3220号建议的答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来源、构成、变迁,以及其有无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过劳动、时间长短、贡献大小等因素。为了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本村实际情况,由其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