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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乡村振兴 专题

【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山地承包时间长,关注利用需及时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0年 10月 27日 浏览: 1833

    面对一片荒草丛生的山地,村民不禁心生疑问?这片经过平整的山地,几年前不是已经有人承包去了,现在怎么成了荒草地?签订的承包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承包款村里能收得到吗?


山地承包时间长,关注利用需及时

潘恩爱     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某经济合作社将经过平整的某连片山地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发包给阮某某,同年5月24日双方签订《山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阮某某按约支付了第一期(每五年为一期)承包款,然而第二期承包款20余万元却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经济合作社变更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因阮某某逾期未支付承包款项,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多次催讨、协商,但均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山地经营权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阮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承包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达成以上调解协议。由于阮某某取得山地承包经营权后未及时种植经济作物,导致荒草丛生,看不清承包山地的四至,调解协议达成后,原告重新去实地为被告指明了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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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