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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乡村振兴 专题

【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出租土地难收回,一裁终局定纷争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0年 10月 26日 浏览: 1739

    租赁农村土地后荒置,仲裁委:限期腾退!

    企业与农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协议,在支付完毕全部租金的情况下,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农村土地导致该土地荒废,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协议?且看下文细细道来。


出租土地难收回    一裁终局定纷争

金尧坤   杨芳——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25日法国籍公民西某,在上虞注册成立外国自然人独资企业A公司,2008年5月12日,A公司与B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西某不遵守中国法律,不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经常与当地村民产生冲突,于2011年9月擅自烧毁房屋门窗,引起当地群众激愤,造成恶劣影响。他离开中国至今未归,而A公司处于停止营业状态已近五年,2013年12月26日,A公司因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依法进行清算。遂B村合作社根据合同约定,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合同,并限期腾退租赁房屋及土地。

    仲裁委审理认定,A公司与B村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程序合法,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应确认为有效;A公司自2012年5月开始停止营业,在2013年12月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故其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A公司与B村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限期腾退租赁房屋并将土地归还B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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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