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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乡村振兴 专题

【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两年时间四起诉讼,前案回溯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0年 10月 10日 浏览: 1284

   

纠纷为几何?一诉息来一诉起。

  村民齐力护集体,上下一心抗贪心。

  要问故事何从起,且听下文慢慢道。

两年时间四起诉讼   前案回溯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徐荐土、沈权峰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当啷一声,法槌敲响,2019年6月,越城区法院对绍兴某纺织公司诉绍兴某村组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绍兴某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诉讼纠纷尘埃落定,最终村集体资产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02年,绍兴某村委将部分厂房租赁给绍兴某纺织公司使用,2009年,该村集体土地由政府征收,该纺织公司承租的厂房也在征收范围内,因村委仅收到了部分征收补偿款,故其按照实际收到的比例计算后将征收款发放给绍兴某纺织公司。该纺织公司因未足额收到征收补偿款与村委发生了争议,一纸诉状将村委告上法庭,经过两级人民法院漫长的三次诉讼,村委积极应诉并维护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但当村集体成员以为纠纷已了之时,2019年,该纺织公司以支付利息为由再一次将村委告上法庭,为了维护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在广大村民的鼎力支持下村委再次站上法庭积极应诉。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律师针对本案就证据的举证规则和效力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后,该案件经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绍兴某纺织公司已经在之前出具过收条一份,表达过纠纷已经解决的意思,现又以当时只是本金达到一致意见,利息部分双方之后再协商的意见来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于法于理不能支持。另外,公司方主张的装修补偿款,因为公司没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公司方装修的,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 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