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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律协〔2019〕28号 关于印发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19年 09月 11日 浏览: 1348

各区、县(市)律协联络组(分会):

    现将《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19年8月16日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文件精神,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本单位依法决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第五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市公职律师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公职律师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工作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四)参与信访案件处置情况;

    (五)办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事件的情况;

    (六)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七)奖惩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八条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九条 公职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二)能够依法、尽责、高效地开展执业工作,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处;

    (三)服从所属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管理;

    (四)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各类疑难案件、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执业不认真、不规范、效率低下;

    (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

    (三)不服从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管理,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四)未完成本单位交办的的各类疑难案件、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执业工作不认真,工作绩效较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惩戒的;

    (四)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六)未完成本单位交办的的各类疑难案件、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不称职”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公职律师义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本单位公职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当向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核实整改到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本门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予以惩戒。连续两年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提请注销其公职律师执业证。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建议应当提前告知公职律师本人。公职律师本人对考核等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公职律师本人。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因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应当暂缓参加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再予考核。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报备并办理相应变更、注销手续:

    (一)公职律师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工作变动;

    (二)公职律师因调入、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并经所属单位同意的;

    (四)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五)因公职律师失职、渎职,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的;

    (七)其他有关需要报备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参照本办法设立的公职律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绍兴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