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
(2007年4月22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12月9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通讯表决修订通过)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绍兴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预算、决算及使用管理,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费的定义
本规则所指会费,系由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协会缴纳的会员费,包括接受捐赠、赞助收入和孳息。
第三条 会费使用基本原则
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
第四条 会费主要用途
(一)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业务研讨会等各项会议;
(二) 开展国际国内、区域交流活动及协会网站、资料收集、刊物编辑;
(三)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会员奖惩工作;
(四) 监事会、咨询委员会开展的活动;
(五)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开展的活动;
(六) 协会必要的固定资产、设备的购置、维修费用和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七) 协会聘用(借用)工作人员薪酬;
(八) 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培训;
(九) 会员福利、特殊困难会员补助、开展文体活动;
(十) 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一)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捐赠、赞助;
(十二)拨付各分会的工作经费;
(十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需的支出。
第五条 会费管理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协会会费管理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提交的年度会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等。
第六条 会费使用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对预算的执行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会费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会费使用执行机构
协会秘书处是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应本着勤俭节约、规范使用的精神,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负责有关会费开支的预算、决议、计划等的执行。
第八条 会费预算报告的制订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二个月,根据全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财政年度的委员会预算报告,并经该委员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签名后,提交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审议。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会同协会秘书处,于下一财 政年度开始前一个月,综合平衡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委员会预算,制订律师协会下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报告,并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审议。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对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预算,认为需要修订或重订的,应当书面通知该委员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预算。
第九条 整体预算报告的审议
理事会应当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审议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制订,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下一财政年度协会会费使用整体预算报告,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会费使用的审批及标准
预算内会费使用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单笔金额 2 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核决定;超过 2 万元的支出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超过20 万元的支出同时应报经行业党委审批同意。
会费支出凭证需由经办人签字经会长或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安排进行活动时,应向秘书处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规模、经费预算等,秘书处审查后按审批权限执行。
因举办研讨会、座谈会、讲座、论坛、业务培训、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等活动需使用会费的,相关费用开支原则上参照《绍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涉及重要活动的接待,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可以适当突破相应标准;邀请重要嘉宾或重要专家讲课的,讲课费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可在不超过 2 万元/半天/人的标准范围内确定。
讲课费金额为税后金额,相关税费依法实施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预算超支的处理
专门委员会有理由认为该年度会费使用实际情况可能超出委员会预算,应当向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提前书面申请。
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该委员会超支使用会费的,应当首先以不影响整体预算的执行为前提,在各专门委员会支预算之间进行平衡与协调。
发生会费使用超支则使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以前年度有负债的情况下,应根据当年情况适度归还。
第十二条 预算外会费的使用审核
预算外临时、合理、必要的支出,由秘书处或各专门委员会向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提出,单笔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核决定,超过2万的支出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决定,超过20万元的支出同时应报经行业党委审批同意。预算外支出情况应在年末决算时在决算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决算报告的制订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根据上一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会费使用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审议。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于理事会换届前的两个月,根据前四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本届会费收支决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交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决算报告的审议
理事会应当审议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编制,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上一财政年度协会会费使用决算报告,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青年律师发展基金
协会设立青年律师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特定的捐赠、赞助等收入。发展基金专款专项用于我市青年律师培养和发展的项目,不得他用。该基金的使用要充分听取主要捐赠人、资助人的意愿,同时该费用的使用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分会的会费使用
分会使用协会拨付资金的,参照本规则进行预算决算管理,并向本协会报备。
第十七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由绍兴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经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通讯表决修订。
第十八条 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