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规范村级工程管理,推进新农村建设
村民在村洗衣埠修缮工程中受伤,造成终身伤残,责任方相互推诿,村民求告无门,一纸诉状将包工头和村经合社告上法庭。
包工头:我和村经合社没有书面的工程承揽合同,村民的损失应由村经合社承担。
村经合社:村民是包工头叫来的,应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孰是孰非?争论不休。
规范村级工程管理,推进新农村建设
蒋向雁 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系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合社)的社员,被告戚某一直从事农村村级组织零星基础建设工程承包工作。2016年,因村民向镇、村反映村洗衣埠年久失修,村委会经讨论后决定对洗衣埠进行修缮,该村时任村主任遂通知戚某承接洗衣埠修缮工作。2016年8月20日,原告蒋某被被告戚某叫去,从事洗衣埠修缮工程的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在吊升一块3米多长的石板时,因石板重心不稳被压伤了腿。后原告伤势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10级伤残,需要误工、护理、营养期限240天、90天、90天。
因原告向戚某索赔遭拒,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戚某以及某村经合社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9602.84元。
本案中村经合社与戚某等之间系承揽关系,而原告受雇于戚某等人。经法庭二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戚某等应赔偿原告蒋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192.84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付清;并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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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