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公共利益拆危房,亦应考虑法与情
老家在农村,工作在城市,老家房屋闲置,有的甚至年久失修成危房,那么村委是否能以危房危及公共安全为由拆除呢?
公共利益拆危房,亦应考虑法与情
竺育祥 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农村人员外出工作的人相对较多,给村委管理增加了难度。本案中,村委虽然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拆除房屋,该房屋确实也属应拆房屋,但在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村委作为自治组织,在具体事务的管理中,要有机运用基层社会治理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机制,在遵循法律的大前提下,在具体的工作中尽量避免激化矛盾,多用一些务实的处理方式问题。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系柯桥区**村村民,被告柯桥区**村民委员会,2016年4月,被告考虑到案涉房屋年久失修成危房,及该村民已于2008年享受“移民下山”政策,2008年交付**镇房屋时,就应当拆除,因此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将其拆除。原告之子王*乙于2018年5月向**镇人民政府信访,该政府出具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被告拆除危旧房屋(即案涉房屋)过程中,虽然出于过往村民和附近房屋安全角度考虑,但事先沟通方面存在欠缺,并严正告知被告今后遇此类情况,一定要妥善安置,希信访人谅解等。
该案虽然经过多次审判程序,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关于物权保护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在作出判决时的意见,值得村委干部思考和汲取,即被告损害原告不动产物权的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即使被告以案涉房屋已为危房,可能危及过往村民和附近房屋安全为由进行拆除,但其事先并未与原告及其家人沟通,未采取更为妥当的处置方式,显然存在欠缺,故被告所持的上述理由不能改变其侵权的事实。驳回原告诉请并不意味着村委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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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