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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1年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1年 07月 22日 浏览: 693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国信公证处:

    根据省司法厅浙司政〔2021〕34号、浙司政〔2021〕3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符合《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 号)规定,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司〔2019〕78 号,下称《评价条件》)申报条件,近5 年来未发生违纪或受到行业惩戒情况且专职从事律师、公证业务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推荐程序

    经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区、县(市)司法局对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市国信公证处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初审工作由市司法局政治部警务人事处负责),中评委办公室复审,市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推荐)。

    三、申报方式

    评审对象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网上申报,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不再受理纸质材料。

    四、申报材料

    1.按照管理平台中提示的申报材料要求上传《单位推荐报告》《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采集表》等材料。

    2.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对于 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评审对象的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执业证,由市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

    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业务工作总结(2000 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本人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6.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中级近四年、高级近五年由市律师协会(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考核情况证明。

    7.市律师协会(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8.以《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二款条件申报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家推荐函。

    9.《浙江省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部门)、行业协会的鉴定材料。其中,由市律师协会出具承担律师业务培训情况证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数证明。自评分75分以上(含75分)的,可以按《评价条件》第八条第三款或第九条第二款条件申报。

    10.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中级提交3个以上、高级提交5个以上),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中级提交3个以上、高级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11.任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论文、论著和译著。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详见《评价条件》第十四条)。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由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13.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职称的,同时提交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的,应同时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上述材料通过平台网上报送,业绩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应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表格模板可通过平台下载。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县(市、区)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盖章,通过纸质形式上报。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把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作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职称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公证行业人才评价机制,加强律师、公证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对照《评价条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我市律师、公证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2.申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送审材料须在工作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送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人员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格的予以取消。

    3.送审材料要求格式规范,手续齐全,材料间相关内容一致、能相互印证,时间填写精确到月份。申报的材料要逐一核对,确保上传内容准确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4.评审对象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的截止时间为 2021年9月15日。评审对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超过截止时间平台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职称申报。联系人:傅卫卫,联系电话:85179131。

    5.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要强化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的有机统一,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原则上要求评聘结合。

   



                                                              绍兴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