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第三批公告(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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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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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12年
12月
14日
浏览:
2299
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律协【2011】29号)第八条的规定,经绍兴市律师协会审定,以下单位和个人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赵淑芳、楼芝华
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杨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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