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考核应提交的材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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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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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0年
09月
24日
浏览:
2406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人员实习周记;
(三)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八)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工作底稿、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上一条: 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应提交材料
下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材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