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工作联系制度
为有效履行《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加强监事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联系,经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建立监事会成员与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制度。
一、监事会成员分成三个工作组,与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十六个专门委员会、十个专业委员会建立对应的工作联系
1.第一组:陆国庆、程幸福、黄长江
联系金尧坤会长及其分管的发展与规则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联系金顺新副会长及其分管的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分会指导工作委员会;联系陈国仁副会长及其分管的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联系冯坚副会长及其分管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联系虞伟庆副会长及其分管的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2.第二组:李乐敏、董坚、罗浩
联系冯坚副会长及其分管的业务指导委员会(包括下属各专业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联系虞伟庆副会长及其分管的两公律师工作委员会。
3.第三组:周利雅、何亚江、林阳
联系何建航副会长及其分管的文化建设与宣传委员会、会员事务、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郭炜副会长及其分管的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联系张英副会长及其分管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社会公益委员会。
二、联系监事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监督联系的会长、副会长履行其职责的情况。
2.应当列席联系的专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有选择地列席联系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有选择地列席联系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
3.对联系的会长、副会长履行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联系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联系的会长、副会长的履职情况及其绩效,对联系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情况及其成效进行检查。
6.听取、收集联系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联系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对联系会长、副会长的履职情况,对联系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及成效的意见。
7.向监事会报告联系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