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服务乡村振兴 专题

【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村委用工疑难多,律师调解化矛盾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0年 11月 11日 浏览: 1693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村委会用工日益频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类型日趋新颖。

村委用工疑难多,律师调解化矛盾

     相垚    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大力发展法治的过程中,对于农村里发生的事故的解决,固然应当立足于法律的基础上,但也不能忽略我国农村质朴的人情世故。只有兼顾两方的平衡,才能尽可能的化解矛盾于调解之中,减少诉累。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底,某村的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某村民(该村聘请的出纳)对需要发放现金工资的情况进行了汇总,形成了表格,计划第二天由该村民进行具体的发放工作。当天晚上,该村民发现表格遗落在村里的办公室中,逐前往该办公室去取。在回家的途中,该村民不小心踏空跌落下桥,由朋友报警送医,但是在送医过程中,该村民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该村民家属认为,该村民是从事工作时意外身亡的,和村里是劳动关系,故村里有赔偿的义务,因此向村里提出要求,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几十万元。但村委会认为该村民虽然是村里聘请的出纳,但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又因该村民在该镇的电力站工作,相应的社保以及工资也由该用人单位缴纳以及支付,村委会认为该村民已经和电力站建立了劳动关系,和自己的村不可能重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争执不下,故要求法律顾问进行调解。

   本案最终在律师的多次调解下,结合镇上司法所的配合,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合意,签署了和解协议,由该村支付部分款项作为补偿。



    目前我国农村村委会雇佣村民进行工作的情况非常常见,发生各种意外的状况也非常多,因此建议村委做好相关劳动或者雇佣合同的书面签订工作,在源头上将双方的法律关系做好约定,避免争议,同时加强对村委会的组成人员进行法律的科普和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村委会并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主体,但是鉴于《民法总则》的颁布,赋予了村委会法人的地位,因此本案中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的用人情况来分析。


    《劳动合同法》

    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全日制劳动者进行兼职。在本案中,死者家属坚持认为本案属于工亡的范畴,那么综合全案来看,鉴于案发时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必要的工作任务,律师倾向于不构成工亡。本案最后得以妥善解决,还是从本次事故中双方的过错情况来分析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