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我与共和国律师制度共成长——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秦国光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12年 04月 06日 浏览: 5504
一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辩护制度的基础上,吸收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实践经验,在废除旧传统、创立新的法制体系的过程重新创建并发展起来的。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开展了打击黑律师、取缔黑律师非法活动系列运动,旧的律师制度受到毁灭性打击和摧毁。直到1954年7月,中央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试办法律顾问处,试点开展律师业务,律师业务才如星星燎原般复出生机。1954年9月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制度的确立,律师事业和律师制度被推到议事日程。 
       我当时在绍兴县平水法庭任庭长,被组织抽调到绍兴市人民法院与沈超同志一起到浙江省司法厅报到,参加浙江省律师培训班学习。一个月的集中学习、培训,一方面从政治上提高我们对律师事业的认识外,另一方面从制度上、程序上学习苏联的律师制度。学习结束后,省司法厅在全省建立九个“法律顾问处”。绍兴法律顾问处设在市区花巷,由我负责创设、组建,1955年秋正式开业。 
       由于历史上绍兴有 “绍兴师爷”的传统,律师业得到社会和人民的普遍接受和认可,律师服务在绍兴开展得很顺利。当时我们的律师业务除了接待大量的群众来访外,主要是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民事代理案件相对较少。接合绍兴的实情,我们还尝试着给机关、企业、团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由于我们敢于根据事实和法律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律师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般的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决后,绝大部分被告人都表示服判,提出上诉和申诉的很少。民事案件在我们律师的努力下,也能很好地、顺利地解决。当时律师的地位和作用都得到社会的肯定。 
       1956年夏,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二次律师工作座谈会,省厅指派主管律师工作的王鼎新老处长和我二人参加,史良部长专门接见了我们并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但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受“左”倾思潮影响,反右斗争的扩大化,把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错误地说成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丧失阶级立场”,把律师坚持事实和法律错误地认为是“不要党的领导、搞法律至上”, 律师制度被称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被彻底否定。绍兴市法律顾问处在这种情形下,立即停止对外办公,参加政治学习。我于1957年底最后一个调回绍兴县人民法院工作。后来在反右运动中,许多律师被打成右派,被下放、劳动改造,甚至被判刑,律师制度受到严重摧残。其后20多年,特别是十年动乱时期,“群众专政”盛行,大量使用刑讯逼供,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公民的辩护权被取消,许多律师成了专政对象,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出现了律师制度的空白时期。 

二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刑事辩护制度的恢复,标志着“无律师”时代的结束,春风再次吹进已处荒漠的律师业。 
       当时我还下放在绍兴县偏远山区稽江公社工作。有一天我突然接到电话,要我重返绍兴县法院工作去筹建法律顾问处。曾经的磨难和曲辱,另我踟躇再三、犹豫不决。在组织的多次劝说和鼓动下,抱着相信组织、坚决服从组织调配的信念,我于当年10月匆匆告别已经工作了七年的山区到法院报到。 
       上班的第一天,省里派到绍兴来搞恢复律师制度试点的政法部门三领导就接见了我,对我说了许多鼓励的话,帮助我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特别省高院年逾花甲的郑少仪副院长,她久久握着我的手,语重心长地告诉我“时代在前进,历史不会重演。律师制度的恢复,是新时代民主生活的标志,法律的春天来到了”!当时市、县合并,我在县法院领导、帮助下,开始筹建律师工作,准备恢复全省第一家法律顾问处。 
       当我筹建律法律顾问处的消息一传出,周围的人议论纷纷,特别是一些亲朋好友都来劝说我放弃筹建计划。一个政法界老友还特意上门问我:“你当律师,今后办案,打算辩几分?”这一问使我愕了半天,思索良久后,我说“七分吧”。老友说:“太多了,五分就足够了”。筹建工作的困难和非议,可想而知。但想想既然组织决定让我负责筹建工作,作为一名受党多年培养的政法干部,我怎么能畏缩不前、怎能辜负组织的期望呢?我坚定了信心,一定要迎难而上,打开局面。 
       筹建法律顾问处,人员是第一位的。组织上让要我提供一份在绍兴适合做律师工作名单。我第一个就想到了曾在法院一起工作过的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生穆克让同志。于是我连夜赶到他当时的工作单位------供销社。然而穆克让听完我的来意后,曾有的伤痛让他一口拒绝。经过几次三番工作,穆克让总算有些松动了。为了打消他顾虑,我多次表达“同进退、共命运”的意见。我还告诉他,虽有风险,但我们学着林黛玉的样子,依靠组织、步步留心,时时在意,“不要多说一句话,不要多走一步路。”说得二人哈哈大笑。 

三 
       1979年11月8日,那是值得我一生记忆的日子。在省工作组指导下,周阿四凶杀案公开审判作为典型试点,地点选在绍兴剧院,审判长由时任绍兴县法院院长陈立同志担任,公诉人由时任绍兴县检察长孙春阳同志担任,辩护人是我担任。全省公、检、法系统领导以及绍兴各界代表参加旁听、学习、观摩。整个法庭布置得壮严肃穆,审判程序组织得十分有序,有法官审核、有公诉人公诉、有证人出庭作证、有法医出庭鉴定、有辩护人质证、辩护,道道环节,一应俱全。整个审判程序,从上午八时半到十一时结束,开得非常成功。下午则分系统进行观摩后座谈、讨论。这起案件是全省律师制度恢复后,第一起公开审判的案件,也为之后律师辩护制度起了铺垫和开先河的作用。 
       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准备,全省第一家律师组织——绍兴县法律顾问处于1980年2月1日正式成立了。同年2月3日《浙江日报》第一版作了专题报导。 
       开业后的绍兴县法律顾问处,热闹非凡。除了坚持日常的大量的法律咨询等业务外,根据当时绍兴县乡、镇企业发展势头,深入到乡、镇调查了解他们所需要的法律帮助,发现不少乡、镇企业碍于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少,合同订不全面,处处吃亏,碰到问题无法以法律来解决,我和穆克让律师就重点帮助乡镇企业发展,如何订好合同,如何解决纠纷,并获得了明显效果。为扩大影响和壮大实力,组织又调来了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周鹏等二位同志,律师队伍进一步壮大。 
       这年秋天,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让我们专门介绍如何帮助乡镇企业发展、为乡镇经济建设服务情况。我汇报了绍兴县法律顾问处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情况,接着就重点汇报绍兴乡、镇企业发展的形势和前景,以及乡镇企业发展急需律师保驾护航、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当我介绍到一个合同签订得是否得当,往往直接涉及到一个企业的存亡,涉及到成百上千人的生计;办好一件刑事辩护,挽救得是一个人,解决好一起重大经济合同纠纷,挽救得是一个企业、成百上千的人的生计时,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烈反响和共鸣。我们的法律服务经验受到了司法部的重视、肯定和表彰。这次会议对我们来说是很大的鼓舞和促进,回来后我们更是跑遍了全县乡镇,帮助企业一起闯全国大江南北。我们不仅直接帮助企业解决纠纷,还帮助培训了七百多名业务员,我们还设计、印制了经济合同样本三百多份供企业参考。一时间“律师是我们乡镇企业发展的保护神”成了绍兴农民、乡镇企业口中的讼词。 
       1985年冬,我被评为绍兴十大新闻人物,县委、县府为我记了功,并晋升工资一级。同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双先”会议,律师事务所评为全国唯一的集体一等功。1988年浙江省律师协会召开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时当选为省律师协会副会长。1990年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第二次“双先”会上,由司法部、人事部授予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1995年全省律师协会召开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时,我被推选为会长,成为全国执业律师当省级律师协会会长的第一人。 
结尾 
       转眼,我已六十挂零了,年已古稀,精力不及往年。而在我的帮带下,绍兴县律师一代新人已茁壮成长。楼东平、董坚、何建航、陈显明、景和平、沈沛明等都已崭露头角,成为绍兴律师界的栋梁,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已远远超过我。1996年我办理了退休手续。 
       然而真得回家赋闲,难以割舍的律师情节让我寝食难安,无所适从,而那些渴望得到我法律帮助的人的无奈、婉惜甚至绝望的眼光,也深深刺痛着我。思索、斗争、挣扎了近一个月,在爱人、朋友的鼓励下,在组织的鼓动下,我决定再次出山。1996年6月我以自己名字命名办了“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我第三次律师工作。一晃又是十年过去了,我在坚持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同时,重点培养新人。而今我们所的何高峰、肖凌、章关兴、吴刚等,在我的关心、培养下,也茁壮成长、能独挡一面了。如今的律师,既懂法律又懂外语,还懂经济,又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发展需要,不断更新自己业务,已远非我们之前的相比。新中国的律师事业也如朝阳般蓬勃跃起、耀亮东方。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我信奉“工作着的人就是幸福的人,努力就会有成果”,我将继续组织团结本所律师,把律师的智慧奉献给大众,更好地为社会、为人民服务! 
       值此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之际,回首往事,著文以感谢党、感谢组织对我培养,感谢律师同仁对我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