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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老人权益起争议,二审改判法融情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0年 10月 21日 浏览: 1332

    

    假如有一天你成了被告,原告代你签收了法院送达给你的法律文书,导致法院未能查清案件事实,判你输了官司,而且原告是你的晚辈亲人。请问,你会怎想?你是否清楚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本人就曾代理过一个这样的案子,下面我从该案基本案情开始剖析,希望能够帮助你找到答案。


老人权益起争议,二审改判法融情

周振国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我们每个人背后都有一个家,家庭成员都能做到尊老爱幼、互敬互爱、和睦相处,每个家人才能无后顾之忧,才能有充沛的精力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去努力工作。

    本案五位原告与被告是祖孙三代关系,其中原告陆某与章某为夫妻关系,是绍兴市柯桥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夫妻育有二女分别为陆某1和陆某2。长女陆某1及其丈夫朱某1婚后在某街道某村和陆某夫妻共同居住,小女陆某2未婚。2017年1月,某村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原告陆某的母亲朱某对应的拆迁补偿款为249,000元。陆某章某夫妻及其二个女儿陆某1、陆某2和大女婿朱某1共五位原告认为朱某的拆迁补偿款应由其家中5人与朱某均分,遂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诉请要求被告朱某再支付陆某等5原告拆迁补偿款106,816.5元。

    一审法院判决朱某向陆某、章某、陆某2原告三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99,000元。被告朱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本人作为其代理人提出上诉,本人经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一审法院在案件送达程序,以及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问题,并通过与委托人及其家属沟通,确定了本案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最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3民初12627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陆某等5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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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