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律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0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2月9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通讯表决修订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绍兴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行业相关规定,绍兴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可在绍兴市各区、县(市)设立分会。
第二条 分会的名称为“绍兴市律师协会某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三条 分会是市律协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市律协领导,并同时接受属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分会应坚持服务、交流、宣传、发展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分会应在市律协的总体工作部署下,结合分会律师工作实际,制订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分会年度工作,并报市律协备案。
二、分会设立
第六条 设立分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区、县(市)三分之二以上律师事务所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三)所在区、县(市)执业律师人数达到100名以上;
(四)有开展工作所需的场所、人员、资金等基本条件。
区、县(市)近三年内执业律师人数平均每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的,可不受本条第(三)项要求限制。
第七条 设立分会,由所在区、县(市)三分之二以上律师事务所共同签署书面申请书,经市律协同意后,报绍兴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
第八条 市律协秘书处收到设立分会申请后,提交市律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报绍兴市司法局审批。
市律协收到绍兴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分会的文件后三十日内完成分会机构设置等各项分会成立工作。
三、分会领导机构设置
第九条 分会领导机构由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其中会长(主任)一名,副会长(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分会会长(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副主任)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分会领导机构任命应征求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经市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律协任命产生。
第十条 分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专职或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费用在分会年度费用中列支。
分会设立秘书处。分会秘书处承担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具体落实分会的会务事宜。筹备并实施分会会议,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会议签到、会议记录、草拟分会会议决议及有关文件等;
(二)负责具体落实分会的内部事务。通过内部刊物、邮箱等方式公布分会的会议决定事项;对分会的内部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等;
(三)根据分会的要求,指派人员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
(四)负责落实市律协和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分会副秘书长的聘任,征求所在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行业党组织意见后,由市律协决定。
第十一条 市律协换届后,任命新一届分会领导班子,上届分会领导班子履职至新一届分会班子任命止。市律协可根据需要,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调整任免分会班子成员。
四、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分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区域内律师业发展、律师队伍建设和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二)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三)协助开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查处;
(四)组织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培训和考察学习;
(五)市律协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分会必须按照市律协章程关于分会的规定职责范围履职。
五、工作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分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制度:
(一)会议制度;
(二)议事制度;
(三)财务制度;
(四)日常工作制度;
(五)秘书处工作制度;
(六)印章和财产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工作制度经分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律协审批后实施。市律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分会工作制度在各分会实施,如分会自行制订的工作制度与市律协制订的工作制度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适用市律协的规定。
第十四条 分会应当建立分会会长(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区域律师行业发展、管理的重要事务。
第十五条 分会会长(主任)会议决定分会日常工作。会长(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及秘书长参加,也可视情况邀请属地司法行政机构领导、地方行业党组织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分会会长(主任)会议应当邀请分会所在区域内的省、市律协班子成员参加会议。非分会班子成员受邀参加、列席会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分会会长(主任)会议议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重要事项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如果不能作出决定,应当由分会会长向市律协秘书处报告,由市律协秘书处提交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
分会作出重大决策或决定重大事项,应事前征求所在区、县(市)司法局意见,事前报告市律协并征得市律协同意后方能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分会讨论或表决事项与分会领导机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分会召开的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分会应当建立统一的文书档案,组织实施的各种会议、活动、培训等应当保留会议签到和其他书面记录材料,并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将文档装订归档。
第二十条 分会印章由市律协秘书处统一刻制并提供,由分会会长(主任)或秘书长按照市律协相关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和移交。
第二十一条 分会应当加强与属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调、配合和沟通,并积极争取相关工作支持。
第二十二条 分会班子成员应勤勉尽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接受属地律师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分会不得另行开设银行帐户,按市律协财务制度开展财务活动。分会内部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购置或者受赠设备、物品的账册登记制度,相关设备、物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或者移交。
六、经费
第二十四条 分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市律协从会费中拨付的工作经费;
(二)司法行政机关支持的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分会不能收取会员费或者变相收取会员费而增加会员负担。
市律协在每年会费收缴完成后,根据律协财务制度,在一个月内以转账方式划拨年度分会工作经费至分会账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用其他方式拨付的,需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二十五条 分会应该按照市律协的要求,及时制订年度经费预算,报市律协批准后严格执行,并在预算额度范围内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分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会议、业务活动支出;
(二)人员岗位薪酬支出;
(三)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四)律师会员文体福利支出;
其他符合《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支出。
分会会长、副会长不得从分会领取报酬、补贴,也不得享受分会提供的任何福利。
分会应按市律协财务规范要求建立收支帐目。
第二十七条 分会工作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每个拨款年度结束后的一季度内,分会应将上一拨款年度经费使用决算、历年经费结余情况等,经分会会长(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律协备案。
七、审计
第二十八条 市律协财务委员会会同秘书处每年对每个分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核,并将内部审核结果报告理事会。分会财务情况作为市律协年度审计内容范围。分会终止时,也应对经费使用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内部审核或者审计不合格的分会,市律协理事会应当责令该分会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仍不合格的,可以撤销分会,并按照解散程序执行处理。
八、解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报绍兴市司法局批准,可解散分会:
(一)分会所在区、县(市)三分之二以上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共同申请解散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况,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常务理事会认为分会应予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分会解散后,分会印章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律协,留存经费或财产上缴市律协。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律协第九届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