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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酒店隔离的法律问题探析
发表时间:2022-7-27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3069

金伟芬、李欢星 [1]

    摘要:新冠疫情在我国发生已经长达两年之久,现在各地仍时有发生,因此疫情防控已经成为常态化,而征用酒店隔离也已经成为疫情防控紧急需要下的措施之一。本文通过对行政机关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梳理,发现实践中产生问题较多,同时征用酒店隔离这一行为在立法方面存在较大的缺失。由于疫情防控的紧急性,在此情况下的征用行为过度追求了效率,从而轻视了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征用酒店的权益被极大地限制甚至可能被剥夺。因此,本文在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上,首先论述了征用酒店隔离的法理基础,其次对我国涉及征用酒店隔离可能产生的问题,从征用酒店主体不明、征用程序不完善、征用方式与范围存在争议、征用补偿范围、标准等不明确以及被征用酒店救济问题这五个方面,一一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完善征用酒店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被征用酒店的权益,同时为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时提供参考,促进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关键词:疫情防控、征用行为、法律程序、补偿

目    录

    一、征用酒店行为的法理基础........................ PAGEREF _Toc20845 \h 4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20030003800340035000000

    1、征用酒店行为的法律依据.......................... PAGEREF _Toc27364 \h 4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20037003300360034000000

    2、征用酒店行为的理论基础.......................... PAGEREF _Toc4041 \h 5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90000005F0054006F00630034003000340031000000

    二、征用酒店行为的主体........................... PAGEREF _Toc15279 \h 7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10035003200370039000000

    三、征用酒店行为的法律程序........................ PAGEREF _Toc23787 \h 8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20033003700380037000000

    四、征用酒店的方式与范围........................ PAGEREF _Toc27737 \h 10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20037003700330037000000

    1、征用酒店的方式................................. PAGEREF _Toc32478 \h 10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30032003400370038000000

    2、征用酒店的范围................................. PAGEREF _Toc30292 \h 11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30030003200390032000000

    五、对被征用酒店的补偿.......................... PAGEREF _Toc28302 \h 12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20038003300300032000000

    六、对征用酒店行为的异议及其救济................. PAGEREF _Toc26369 \h 13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20036003300360039000000

    七、结语........................................ PAGEREF _Toc9078 \h 15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90000005F0054006F00630039003000370038000000

    2020年1月20日,我国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同时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措施进行预防以及控制,但直至今日,新冠疫情仍然在各地不断发生,因此疫情防控已成为常态化。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征用了很多酒店作为新冠患者或者密接者、次密接者的集中隔离点,这是阻断疫情传播、降低感染风险的必要举措,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民众的安全。

    但不少酒店在被行政机关征用后发生了许多问题,而且各地行政机关所征用的行为、标准等各方面都不统一。在疫情情形特别紧急状态下,全城封闭、各行业停业时,酒店可能在面临倒闭时被征用,赚取一些利润,可能能够避免倒闭的命运;但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在社会稳定运行、各行业正常经营时,就个别或少数酒店被强制性征用,被征用的价格、期限都是行政机关说了算,酒店根本没有任何话语权,那么可能导致酒店在被征用期间连成本都无法保住,面临亏损;同时,酒店在被征用后也会引发不少的问题,如隔离酒店在投入使用前要经过政府部门的联合验收,需要按照隔离标准设有“三区两通道”,酒店在隔离期间没有任何其他收入,并且被征用后也会不可避免地需要给员工涨工资[2]。除了上述问题,对于酒店来说,更关注的是在被征用后的补偿等利益性的问题,如在酒店被征用后,是不是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及方式是什么?如果被征用酒店对补偿等相关内容存在异议,应该如何救济呢?这些问题因现有立法的缺失,我们并不能就此得出答案。同样,从行政机关这一角度来看,其征用酒店行为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具体行为主体是谁?在进行征用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从现有的法律来看,都难以明确。基于此,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就行政机关征用酒店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对于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以期能够解答被征用酒店相关的疑问,同时也为有关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征用酒店提供法律参考。

    一、征用酒店行为的法理基础

    1、征用酒店行为的法律依据

    涉及征用这一行为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首先,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上,比如在《宪法》第十三条[3]提到了征用公民私有财产的相关内容,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4]也可以看到征用不动产的相关内容,上述法律对于征用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民法典》在第二百四十五条[5]提到了一般征用中的特殊情况,明确了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下的征用及补偿的相关内容,但上述条款并不完善,对于征用补偿的具体内容以及主体等方面也并未涉及。那对于在疫情防控时期,行政机关征用酒店隔离这种特殊情况在其他法律中是否有更具体、详细的规定呢?行政机关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属于疫情防控时期的一种行政行为,同时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6]也有相关规定,该条文明确了征用主体为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7]也提到了征用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提到了跨区域征用的主体为国务院。而从地方立法层面来说,各地在上述法律的基础上,均结合自身情况下制定了涉及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办法或条例,如《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均不同程度提到了关于征用及补偿等相关内容。上述法律虽有不同程度的缺失,但也为行政机关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提供了立法的支撑。

    2、征用酒店行为的理论基础

    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对酒店进行征用这一行为,属于一般征用的特殊情形,其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因此在该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可避免地会对酒店的使用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为何国家权力在此时可以优位于公民权利,并对其进行限制?该权力行使的法理基础为何?

    从《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可以看出,政府在进行酒店征用时,应当是处于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下,政府权力在该情况下有一种紧急性。新冠疫情属于突发事件,其带有紧迫性和突发性,如果在此时,国家还是常态化地行使行政权力、遵循正常的法律秩序,无法高效地阻断疫情的扩散,且不能满足紧急疫情防控下的需要。因此,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时期征用酒店隔离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首先,站在国家的基本职能的角度来看,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是国家存在的主要职能,也是其本质目的所在,尤其是当下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在此时负有对其救助的义务[8]。因此,国家存在的前提以及基本职能就决定了在该紧急情况下征用行为行使的正当合理性。其次,站在成本效益分析这一学说的角度,国家在疫情的紧急需要下征用酒店必然是在考量多方利益后的最优选择。面对新冠疫情紧急情态下的生命安全问题,采取征用酒店这种应急措施能够避免最大的损失,同时其所带来的利益必然是大于常态化下遵守法治秩序所带来的利益;而且因为疫情这类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到公共安全,如果在采取紧急性措施维护公共安全时,其成本的投入不仅包括公共财政的支出,同时也会涉及私益的非对称性支出”[9],在该种情况下,采取征用这种应急措施带来的利益也远远大于限制公民权利所带来的成本。因此,行使征用行为的根本目的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基于此,公共利益在此时应当优先于私人利益,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个人权利受到限制。换句话说,在疫情等突发事件紧急需要下,个人利益应当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性,这也就不可避免的对个人权利会进行限制或是约束,一般在实践中体现为对个人权利的缩减,同时伴随着个人义务的扩张。

    综上所述,疫情紧急状态下进行征用行为导致的人权克减,实际上是源于公共利益优先和成本效益分析理论,在疫情等突发事件需要进行防控管理时,政府本着维护公民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的理念,必须优先维护公共利益,以最少的成本、牺牲最小的代价来实现这一根本目标[10]。因此,即使国家在进行征用时带有强制性,对个人财产的使用权不可避免地进行限制或是剥夺,该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也是具备法理上的正当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疫情等紧急状态下国家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权利进行约束、限制,但同时也要遵循比例原则,即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要有适度性,保持在合理的界限范围内,不能无止境地对其限制,否则可能会造成对权利彻底的漠视这一现象。

    二、征用酒店行为的主体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并没有明确征用的主体,只是规定因抢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那么该条款中所提到的法律规定的权限该由谁来行使呢?本文开头曾提到,我国卫健委在疫情爆发之处就已经发布过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因此该法作为专门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对于征用的主体,在该法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该条款明确了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的具体行为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征用酒店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了征用主体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但其实在实践中,进行征用的主体更多的是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外的主体,如应急处理指挥部来进行征用,而且部分省市比如江苏省在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在突发事件中,将征用的决定权赋予给应急处理指挥部[11],那么应急指挥机构到底是什么机构呢?是否有权限进行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有提到应急指挥机构这一概念,其组成是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职能是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但就这条规定来看,应急指挥机构实际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其内涵、组成、具体职能都比较笼统和模糊;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征用的主体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确,除了政府这一主体,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政府也可以通过行政委托等方式将行政征用的主体权利赋予给某一机关或部门,以提供立法的支撑,避免地方征用主体的混乱性。

    三、征用酒店行为的法律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作出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但新冠疫情的发生具有一种紧急性和突发性,因此行政机关在此时作出的行政行为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同时,也需做到快速高效,以阻隔疫情传播,降低感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规定,对于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政府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的征用行为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民法典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明确了在疫情防控下可以采取征用这一措施,但却没有涉及征用行为的法律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中也均未规定疫情防控下征用的法律程序;在地方层面,大部分地区也是如此,如《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3号)》[12]、《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13],也仅仅是提到了征用的补偿机制,并没有涉及到征用的具体程序性规定;有少部分地区,如《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5]对政府征用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且两地规定的具体程序相类似,但还是有所缺失。因此,因各地立法在不同程度上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政府相关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的通知征用酒店的情况普遍可见,该方式虽然满足于紧急情况下的疫情防控需要,但征用酒店的程序太过于简便,忽视了被征用酒店的权利。因此,完善征用酒店的法律程序迫在眉睫。

    因新冠疫情具有紧急性和时效性,一般征用程序要求过高,在时间上较长,这不利于疫情的阻隔。疫情防控中的征用程序不仅要注重效率,同时还要兼顾公平,基于新冠疫情的特殊性,在疫情防控中的征用的法律程序应当包括为以下几步:(1)提出征用申请。如果没有充分时间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文件发出紧急征用通知令,告知酒店。在该点中,基于情况的紧急性与特殊性,也可以设定快速通道以通过征用申请,保证时效性;(2)登记造册,确定征用的范围。对被征用酒店具体包含的对象、范围进行登记,以保证补偿依据的充分性;(3)返还财产,给付补偿。在征用行为完成并进行返还后,对酒店进行补偿给付,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沟通确定补偿或是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4)异议程序,因征用的紧急性,无法给予事前的协商机制,因此如果酒店对补偿方式、标准或是其他程序性事项有异议,可以通过事后听证,听取相关主体的意见;(5)最终救济程序。如果在以上程序进行之后,酒店仍有异议的,可以参照行政征用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以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等路径来寻求救济。


    四、征用酒店的方式与范围

    1、征用酒店的方式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因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除了该条款中规定方式,那么征用酒店是否还可以以其他方式去实施呢?实际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16]规定了一种指令性任务,与行政机关征用酒店这种行为,具有相似性。具体我们从两个条款的内容与性质来对比分析:(1)适用条件:两者都是在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实施的;(2)适用主体:指令性任务主体为国家,其具体行为主体在实践中为各地政府;征用在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主体,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为政府及相关部门;(3)行为方式:指令性任务含义没有相关规定对其明确,如果属于指令性任务的范畴则需要与行政机关进行强制缔约,征用酒店是否需要进行强制缔约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理论上来说也是可以进行协议约定的,因此,从行为方式上看,两者并没有太大差别;(4)从性质上看,疫情防控下征用这一行为属于一般征用中的特殊情况,其带有强制性,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指令性任务的条款中指令这一词的含义明显带有强制性,并不符合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因此从性质上看,两者皆是带有强制性意味的;但从立法的安排上,指令性任务的条款规定在合同编,属于民事关系调整的范围,而紧急情况下征用酒店这一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征用的特殊情况,属于行政行为,为行政法所调整,两者在性质上又有根本上的区别。因此,两者在内容具有相似性,而在性质上虽然都带有强制性的意味,但从立法这一角度来看又具有差别。基于此,对于行政机关征用酒店能否适用《民法典》四百九十四条关于指令性任务的规定,并不是能够简单评判的,指令性任务这一概念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实践中也没有相关情况发生,征用酒店行为能否适应该条款中的指令性任务还有待深入研究,限于本文篇章,笔者在此仅简单论述。

    2、征用酒店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房屋,那么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征用酒店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对于跨行政区域而非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疫情,比如在上海疫情发生时,浙江接收了大量的密接、次密接人员,其中浙江部分地区就征用了酒店作为集中隔离点[17],这种跨区域征用酒店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征用主体又是谁?

    对于该问题,同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提到了对于跨区域的征用,需要由国务院来做出决定。因此,对于浙江接收上海隔离人员这种跨区域征用酒店的行为,应是在国务院的决定部署下完成的,而非浙江省或者上海市单独或联合决定就能够有权征用的。

    五、对被征用酒店的补偿

    酒店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征用,这不仅是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更是企业公民的法律责任。但同时,行政机关对被征用酒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同时也应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考量。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范围、标准等,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9]中也仅是提到应当在被征用后给予补偿,各个地方的应急办法与条例中也是如此规定,对于具体的补偿方式、范围与标准等方面,均未明确。因立法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的补偿标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那么应该如何来确定补偿的标准、范围等内容呢?首先,对于补偿的范围,一般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形:(1)对于被征用但已经返还的财产;(2)对于被征用,但因毁损、灭失无法返还的财产。一般来说“有征用即有补偿”,补偿的范围应当与征用的范围保持一致性[20],上述法律中也规定了对于被征用或是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于补偿,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都应当给予补偿;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间接损失是否应当补偿的问题,从国家层面上来看对此没有规定,但有的地方立法[21]却把间接损失的补偿包含在内;其次,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登记造册的范围,参照酒店的市场价格,结合酒店成本以及相关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征用部门可以与被征用酒店进行充分地协商与沟通,通过签订协议,来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无法或是难以确定的,也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相关标准,以保证公正客观性。最后,对于补偿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不仅限于货币补偿,也可以通过给予实物补偿、政策优惠、荣誉补偿或是其他可以填补酒店损失等方式。

    六、对征用酒店行为的异议及其救济

    在酒店被征用后,如果酒店对征用标准、范围等内容或是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对其进行救济?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涉及该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引入事后的听证程序,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可以保证征用行为的合理性。大多数听证都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进行,以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可避免的损失中。但在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下,行政机关必须立即作出决定,否则可能造成疫情不可避免的扩散,导致疫情难以阻隔,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但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也不能不秉持程序上的正义,剥夺权利人这一进行听证的异议救济措施,此时行政机关可以在时间上进行变通,即引入事后听证。引入事后听证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征用酒店的权益,酒店可以就相关争议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会谈、协商,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充分听取酒店方的建议,以和平的方式解决这一矛盾,最终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结论。

    如果在听证程序过后,酒店仍有异议或主张的,可以参照行政征用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以行政复议[22]或是行政诉讼[23]的路径来寻求救济,但上述救济的方式皆有一个共性:耗费时间过长。因此在我国倡导纠纷解决多元化的背景下,可以增加行政调解与行政和解的方式。

    首先,就行政调解而言,具体指的是双方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与沟通,最后对于争议解决的最终结果达成一致。其相比于常规化的救济方式有一定的优势,如所耗费的成本与时间较少,因此效率也比较高;同时进行行政调解门槛相较而言并不高,在双方能够达成合意的前提下,那么在此基础上可以最大程度上地进行程序上的简化,因此所支出的各项成本也会随之降低。同时,在双方的调解方案上也可以同样简化,基于双方合意的前提下,不管方案的具体内容,只要能够解决双方所存在的争议,达成一致即可[24]。其次,对于行政和解来说,具体指的是行政机关就某一事项与行政相对人存在矛盾或是产生了纠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能完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沟通,最后达成一致合意。该制度在英国在征用行为补偿中经常使用,如果因为征用补偿金额这一事项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在沟通之后,对补偿的金额一致合意,达成和解[25]。在这种救济方式下,行政相对人具有更多的主导权,且其结果在双方的沟通下也可以更具有灵活性,其核心是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以双方合意为结果。

    七、结语

    面对长达两年多的新冠肺炎疫情,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做好长期防控的准备,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规定。在实践中,进行疫情防控时征用酒店隔离产生了许多问题,因征用酒店的法律程序、征用酒店的标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各地行政机关在进行征用酒店时,仅以通知的方式强制征用相关酒店作为隔离点,或是以低于酒店运营成本的价格征用酒店房间进行隔离,这种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被征用酒店的权益极大地被限制,其权益难以维护。因此,本文在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上,论述了行政机关征用酒店隔离的法理基础,同时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梳理,对所产生的相关问题一一进行了探讨,以期完善征用酒店隔离的相关法律,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征用酒店隔离提供法律参考,保证征用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也能保证政府相关部门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兼顾私人利益。


    *金伟芬,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浙江大学法学硕士;李欢星,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联系电话:15267557566、18767530697。

    [2] 这两篇报道谈到了各地酒店被行政机关征用的现状以及征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https://new.qq.com/omn/20211207/20211207A07TWS00.html与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057700,2022年6月18日访

    [3] 《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5]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8] 江必新:《紧急状态与行政法治》,《 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4页。

    [9] 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10] 霍登科:《政府应急征用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11] 《江苏省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 22 条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 五) 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12]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3号)》第三十六条提到对因财产被征用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13] 《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七条保障措施第七小点中提到了征用补偿机制。

    [14]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单位、个人主动提供财产应对突发事件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登记造册,突发事件应对完毕,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毁损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15]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6]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17] 新华网报道浙江已接收1.2万余名上海密接、次密接重点人员,http://www.news.cn/local/2022-04/07/c_1128539617.htm,2022年6月18日访问。

    [18]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19]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0] 张雨田:,《疫情防控中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完善进路》,《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5期,第161页。

    [2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财产征用补偿管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 “对突发事件征用财产的不同情况,可采取物质补偿与荣誉补偿、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补偿,并以直接经济补偿方式为主,其他补偿方式为辅。”

    [22]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3]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80 页。

    [25] 杨文静:《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9期,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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