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商事沙龙&破产沙龙在上虞举行。本次沙龙系商事沙龙、破产沙龙首度合体,以“法治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探求无法清算破产案件的程序推进及责任承担”为主题,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互动交流搭建了良好平台。我市律协会长金尧坤、副会长冯坚,企业破产与算专委会主任张燮平及其他破产实务律师受邀参加本次沙龙,60余名两级法院从事破产业务的法官、破产管理人代表等参加活动。上虞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剑波主持。
主题发言
沙龙现场大咖云集、讨论热烈,我市参会的破产实务律师在沙龙中积极发言交流,充分体现了法官与律师在恪守基本交往规则的基础上,增强互动,增进了解,积极搭建业务交流平台。沙龙有力推动了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职业关系构建,同时就推动实施绍兴中院与市律协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具体举措,达到了很好的交流、促进作用。
上虞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陈华盛作《因账册缺失而致无法清算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困境与突围》的主题发言。
绍兴中院金融庭副庭长孙世光先梳理了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不提供账册资料应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尔后提出从会计人员、财税部门、公安部门等方面为抓手,可以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措施。
上虞法院东关法庭副庭长石学敏着重从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两方面,阐述了账册资料缺失而无法清算时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裁判规则。
绍兴中院民二庭王刚斌法官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出发,界定了清算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及责任承担,并对配合清算义务人的义务进行了区分。
上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宋斌彬就法院及管理人关注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及受案现状进行了回应。
绍兴律协会长金尧坤提出借助会计主管部门对企业账册资料的监督、查阅权,压迫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交出账册资料,并对相关人员不配合情况下的行政及刑事责任的取证提出了思路。
绍兴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市律协副会长冯坚以《九民纪要》第118条为切入点,分析了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责任界定。
杭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马骏深入分析了股东隐匿、毁灭账册的主客观原因,指出《九民纪要》出台后,对于无法清算的破产案件,要注意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确定合理比例的赔偿金额
自由讨论
我市三名律师在自由讨论环节结合自身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现场嘉宾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绍兴中院民二庭庭长袁小梁、金融庭庭长张靓对本次活动进行了现场点评。
袁小梁庭长充分肯定此次沙龙活动,此次商事审判沙龙和破产审判沙龙合体是一次形式上的创新,邀请各领域的嘉宾互相交流经验,获益匪浅。
张靓庭长指出沙龙是智慧碰撞、经验交流、业务研讨的主阵地,对拓展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司法能力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希望延续发展下去,并将沙龙走出绍兴,迈向全省,以期在更大的平台有更多的收获。
上虞法院章天天副院长致辞,对参加、助力和支持此次沙龙的各领域朋友表示真挚的感谢。商事审判工作及破产审判工作是关系营商环境优化质量和优化评价的重要工作,此次沙龙为解决实务问题、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平台支持。相信在破产实务界、律师实务界人士的共同支持努力下,商事审判工作和破产审判工作会更上一台阶、司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的成果会更加显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