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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安置补偿费分配存争议,法院尊重村民自治
发表时间:2020-10-21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483

    

  

    母子把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竟然认定不归他们管!难道有猫腻?原来这母子俩是因为对村里的安置补偿分配不满,认为在拆迁前去世的老公也能分配,理由是隔壁老王去世也分到了,凭啥我不行?儿子是独子,又要加名额!

安置补偿费分配存争议,法院尊重村民自治

于涛    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郑某和梁某系夫妻,郑某某为两人的婚生独子。2017年8月10日,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制定村里住商地块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决定按村里现有人口分配,其中2016年11月23日前死亡迁移和2017年8月10日后出生的人口不列入享受人口范围。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张贴土地征用费和方案通知,其中载明梁某家庭享受人数为2人。但梁某及儿子郑某某请求将家庭征用款发放人数由原来2人变更为4人,认为其家庭中的1位成员郑某(于2013年8月去世)应享受征用款,因此应增加1人,另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故应该按4人发放。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兰亭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分配方案系落实村规民约的具体体现,属于依法履行村民自治权利的范畴,应属有效。法院应尊重农村村民自治权利,一般也不宜予以干预。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梁某和郑某某的诉讼请求。后梁某、郑某某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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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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