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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绍兴律师这样做
发表时间:2020-3-2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723

    

 

    通过线上+线下两结合的方式,我市律师持续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精准、主动法律服务。截止2月27日,律师为346家企业开展了专项法律服务,其中217家为顾问企业,129家为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并对123家中小企业开展上门专项法治体检,出具了法治体检报告单。

    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具体认定不可抗力能否免除责任时,不能一概而论,需综合考虑疫情给履行合同带来的实际影响、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在下面的案例一、二中,律师就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了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与准确适用范围,助力企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一

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合理界定免责要件

关键词

帮助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案情概要

    2月25日,大公所主任冯坚、范平淹律师来到某茶业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专项法治体检服务。两位律师随同工作人员走访了茶叶生产车间,了解了企业的生产流程和茶叶的制作工艺,并针对企业疫情防控管理、劳动用工、合同瑕疵履行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在体检过程中,该企业反映,有一家与其业务往来的公司,在疫情开始前便已拖欠其货款,在疫情期间,拖欠货款的公司以受疫情影响主张构成不可抗力要求免除责任。茶业有限公司希望律师能帮忙判断此种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借此免除相应的责任。两位律师仔细听取了案情,查看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企业分析了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认为由于拖欠货款的公司在疫情发生前已存在违约行为,本次疫情与其不能履行合同并无因果关系,故不能由此免除法律责任,建议企业先发函进行催告,如仍然不支付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此外,两位律师还向企业建议,如有单位或个人以本次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第一,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第二,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第三,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体检结束后,两位律师向企业发放了律所制作的《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手册,希望能以此提高企业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

律师有话说

    在本案中,由于在疫情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违约行为,故违约行为与疫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自然不能主张以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法律风险是民营经济在生产经营中必然要面对和防范的,尤其是在当前肺炎疫情严峻,绍兴市的民营企业发展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我们更要以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为平台,及时分析研判疫情期间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经济、刑事法律风险,并通过在线培训、法治体检等形式向企业进行宣讲和提示,形成合力抗击疫情,保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疫情原因导致延期履行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关键词

涉企业矛盾纠纷化解

案情概要

    东阳XX某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嵊州市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嵊州市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书,即由XX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15日前向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62万元作结,如逾期支付,则加付违约金56000元。原本东阳XX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资金安排已有打算,在正常情况下,2020年2月15日中小学校已开学,学生也已到校,届时相关辅导班开班,至少会有200多万元的辅导费收入,这样就可以将该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定作款支付。但由于今年春节前开始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一直持续,导致中小学生不能如期开学报到,该教育机构的辅导班也无法按期开班,原本计划中的收入更没有产生,以致无法按期履行。由于东阳XX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在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定作款,2月15日,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委托大丰所马啸律师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马啸律师向嵊州市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答复,虽然原本双方约定在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但在双方原本达成支付合意时,曾讲明款项来源是该教育机构的辅导班的收入,现由于疫情的直接影响,该教育机构的辅导班无法按期开班,导致东阳XX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能力支付这笔款项。疫情的发生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对方可以减轻并免除责任,针对本案,东阳XX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是不需要支付定作款,而是可以将付款时间顺延至疫情结束后的合适的时间内,在疫情期间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可以不承担。

    对于这一解答,嵊州市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同时为了妥善处理本案,马律师又通过电话与东阳XX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沟通,告之利害,并重新达成了在中小学校开学后一星期内付清定作款的合意。

律师有话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本案原本的承揽合同关系与本次新冠疫情无关,但双方通过人民法院对承揽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制作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后,在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了此次疫情,而东阳XX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收入来源完全依靠开办辅导班的收入,故导致其因不能及时开班而暂时失去了收入来源,故本次疫情对本案履行而言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仅造成按时履行的困难。所以,在律师主持下,重新达成延期付款的协议符合公平原则,也是双方最好的选择。

    受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口市场及租赁的经营场所即将限期腾退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陷入停工停产的困境,那么,如何妥善处置企业停工停产下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让我们跟着点金所的两位律师,一起分享下面的案例。

案例三

企业停工停产的妥善处置案

关键词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安置、工资发放、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处理、劳务派遣合同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处理

案情概要

    绍兴某鞋业有限公司面对企业停工停产决定如何告知?职工如何安置?职工工资等权益如何保障?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是否因新肺疫情影响可以享受免租期、减租期?劳务派遣人员如何安置?企业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等一系列围绕职工权益合法保障及群体性事件的避免与应对难题,向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进行求助。随即,点金所主任虞伟庆、律师王吉祥迅速赶赴这家鞋业有限公司,听取了董事长及相关负责人对目前企业的情况介绍,并制定了解决方案:

    一是起草并经企业同意后立即在企业职工微信群中发布企业停工停产公告,告知职工企业受新肺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情况,并告知职工企业停工停产期、要求职工在家休息期间做好自身防护、职工权益依法处置等事项;二是建议企业向属地政府、公安机关汇报相关情况,提前建立应急预案,预防企业职工因工资问题发生人员集聚等群体性事件;三是建议企业停工停产期间,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工资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发放,超过一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四是代表企业与出租方以电话沟通方式协商一致,并起草《租赁关系终止协议》,为企业争取到3个月的免租期。五是代表企业与劳务外包企业以电话沟通方式协商一致,并起草《劳务外包终止协议》,着重要求劳务外包企业做好劳务派遣人员安置工作并及时发放工资。六是建议企业依法处理债权债务,适当可要求债权人提供宽限期。

律师有话说

    本案系因新肺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后如何妥善安置职工、如何运用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争取免租期、如何妥善处置债权债务等的典型案例,并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兼顾企业与职工双方的权益,达到了企业与职工的双赢,对其他因新肺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处理职工安置、停工期间工资发放、疫情期间的厂房租赁等问题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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