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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与保护之间——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与制度构建
发表时间:2019-10-15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2809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胡晔昕

    内容提要:随着互联网等现代交互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也越来越密切,各种新兴文化搭着改革开放的轮船来到中国,同人作品作为其中一种舶来文化,近年来在我国青少年之间大为流行,在早期也极大地促进着社会大众的创作激情。但同人文化,因其产生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条文界定不明。导致目前我国的同人作品行走在侵权的红线之上,这种现状无疑是不利于激发社会大众的文化激情,也不利于保护原作者的正当权益。因此本文接下来将从同人作品的概念、特点入手,通过同人作品在我国的现状,谈谈对我国著作权关于保护同人作品的展望。

    关键词:同人作品  著作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保护

    引  言

    同人作品作为一种作品的创作形式虽然早已存在,但很长时间以来并未进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视野。直至两件同人作品侵权案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局面:其一是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案,此案被称为“同人作品内地第一案”;其二是玄霆公司诉天下霸唱《摸金校尉》案,此案是我国首起法院宣判的同人小说案。该两案的出现表明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已经正式进入司法视野,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本身专业性强,同人作品案件类型又较为新颖,加之目前法院此类案件较少,并无相应的成熟的审理规则,对其进行研究,有较强的实践性,笔者将以此展开,以求教于方家。

    一、追根溯源:同人作品基本理论概述

    “同人作品”是“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活动及其产物”[i]。同人作品其作为一个新生词汇,最先诞生于日本文化,近年来随着日本的动漫、游戏等二次元文化传输到我国。

    虽然同人作品本身并没有限定创作的目标对象,但是因为其主要是用于动漫(animation)或动漫相关的领域,这些作品包括不同的创作形式,包括同人小说、同人漫画、同人绘本、同人游戏、同人音乐、同人MAD、同人广播剧、甚至以角色扮演(cosplay)形式呈现的剧场创作等等。在我国,较为常见的同人作品形式是同人小说、漫画和绘本。[ii]

    每一部优秀的作品都有着自己忠实的读者。部分优秀的作品还喜欢采取开放式的结局留给读者自己进行想象。同人文化的兴起也为广大阅读者的脑洞释放提供了绝佳的途径。故因其这一特性,同人文化广受青少年喜爱与追捧。

    二、实践探索:同人作品在我国的现状与问题

    同人文化自诞生以后,经过这些年的高速发展,其所涵盖的领域愈来愈大,同人作品已经渐渐走出了以往同好者自娱自乐的一方天地,进入了广大社会大众的视线之中。但因为同人作品均是在以原作为基础的前提下加工创作出来的,导致同人作品与原作两者间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仿性,这就造成了与生俱来的冲突。这种冲突伴随着同人文化的发展壮大,愈演愈烈。

    对于这种冲突,原著作者的态度也大相径庭,有的认为这些新作品损害了原作想要塑造的人物形象,有的认为新作对原作的销量产生了剧烈影响,损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还有的认为类似情况,是对原作的极大肯定,对于扩大原作的知名度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这种观念之间的摇摆,导致在我国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同人作品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位,导致其合法性问题始终未得到立法承认,法律规制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iii]

    与同人作品立法上之不足相对应,在司法实践中,同人作品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制,导致同人作品案件的审理也存在一些理由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同人作品案现有裁判较少,司法实务经验欠丰富。笔者为了解同人作品案件的审理情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同人作品”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仅检索到案例21例,其中2016年1例,2017年18例,2018年2例,这表明同人作品案件作为新类型的案件的审理,远未达到成熟的程度,这与同人作品在我国的火热形成较为强烈的反差。

    二是同人作品侵权案裁判规则库并未成熟。如在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杨若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案中,法院判定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赔偿数额高低的标准在于同人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和营利目的。在郭泽龙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中人物具有一定的个性化特点,人物形象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在上述摸金校尉案中,法院却认为人物名称、形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可见,现有裁判观点并不统一,且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

    三、破解之道: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思路

    在当前网络大爆炸的背景之下,若不对同人作品早做规制,长此以往,必将对原著者的著作权产生侵犯,最终损害社会主义文化的创造力。

   (一)著作权的特性

    要妥善处理同人作品与原作之间紧张的关系,需要相关法条起到润滑剂的作用。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现有条文和立法精神来看,目前我国著作权主要有以下三大弹性:著作权自动产生的特性,著作权权属范围弹性的特性,著作权的文化属性。

    自动产生的特性意味着一个同人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其相应的权利就随之产生了,不需要任何人的许可,也不需要任何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

    弹性的特性允许一个作品并不一定需要作者“首创”,也可以是对现存作品的再加工创作。但是同人作品在二次创作的同时必须具有独创性,当对原作品各种元素借鉴的程度过高,则远远超出了弹性所能包容的限度,而构成抄袭。这一特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有详细体现: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文化的特性意味着著作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因此著作权上的权利排他性相对其他法律权利来讲相当较弱。这就为同人文化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个相对舒适的背景。

   (二)同人作品的保护

    同人作品应当受到保护,虽然同人作品和原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天然上就存在着侵权的瑕疵。但是简单的将所有同人作品一棍子打死,无疑是十分愚蠢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同人作品的保护,需要着重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同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一个作品的灵魂,也是目前实践中用于区分一个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其中“独”要求作者通过自己的脑力活动独立创作完成,而非剽窃他人构思,或者大面积模仿原作;“创”要求作品体现创造性,在作品表达的内容思想上有其独到之处。放眼全球,每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人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都有一套自己的区分标准。英国的司法实践中针对独创性的界定确定了“独立完成+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原则,美国则注重投入的劳动必须具备独创性。综上所述,各国独创性标准有较大差异,但各国的标准仍有共性:即要求作品独创性一定是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或复制他人的成果。[iv]

    笔者认为,在具有侵权瑕疵的同人作品中,与原作并无关联的部分存在构成独创性表达的高度可能性,该部分极有可能具备独立的著作权。虽然饱受侵权的质疑,但是该类的独创性不应当被抹杀或无视。[v]因此一部具有独创性色彩的同人作品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经典的金庸诉江南等关于《此间的少年》侵权纠纷一案中,就是因为《此间的少年》在创作过程中,仅引用了原作《笑傲江湖》中的部分元素如人物名称等,其描写的小说时代背景,主要故事剧情等与原作迥然不同,虽然是也对原作存在着依托性,但其独创性非常明显。最终也没被认定为侵权。故针对同人作品“搭顺风车”这一情况,只有在涉嫌抄袭、剽窃等特殊情况下才应被法律加以禁止。

    二是同人作品是否具有营利性。同人作品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营利性的同人作品往往只是作者凭借业余 爱好进行创作,一般也只在部分同好之间互相传阅,对非营利性质的同人作品,由于其影响范围往往较小,虽然其中也存在相当一部分的侵权作品,但原作者一般也不会予以深究。但以营利为目的创作的同人作品,在我国目前往往通过网站、漫展、出版社等进行传播,其传播速度快,受众面积广,常常会对原著产生影响。我国目前关于同人作品的裁判案例也基本是针对营利性的同人作品。

    三是原作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在保护同人作品的同时,也绝不可忽视对原作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同人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的二次创作,这就无疑可能会损害到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原作者有权要求其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主张不被曲解改动。当原作者者明确禁止进行某类同人创作时,其正当主张应当得到肯定。例如日本知名作家田中芳树,针对自己的作品《亚尔斯兰战记》在许可二次创作上明确要求“作品的二次创作物不应包含过激的性描写(不论同性还是异性)”的规定。这一要求合情合理,理应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与尊重。

    结   论

    从古至今,一切新生事物总要经历千般磨难方能修成正果。作为一种新兴的年轻文化,从诞生初就游离在侵权的悬崖之上,一步踏出,粉身碎骨,一步缩回,便可坐览壮丽风光。也正因如此,稚嫩的新生文化更需要有力的法律法规为其成长保驾护航。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原作者的角度去看待这些同人作品,而是要用辩证统一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妥善处理好原著与其同人作品之间的关系,保护好原作者理应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保障同人作者的合法权益。如此才更能激发社会大众的创作激情,绘画出一个五光十色,无比绚丽的社会主义文化大蓝图。

 

    [i] 参考书目(论著):王铮:同人的世界,新华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ii] 注释(论文):王春穗:法治视野下同人作品侵权标准初勘,法制在线,2016年第4期第32页

    [iii] 注释(论文):林莺:同人作品合法性问题探究,中国版权,2015年第5期第50页

    [iv] 注释(论文):锦江法院民一庭课题组:论二次创作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55页。

    [v] 注释(论文):程钰: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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