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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律协〔2019〕32号 关于印发《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9-20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1398

各区、县(市)律协联络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19年9月19日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提高律师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深度、广度,提升律师法律顾问服务能力,并在服务企业过程中更好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顾问律师,指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企业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对象,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企业。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1、顾问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顾问律师向企业传播法律风险意识,帮助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预见、控制和解决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以及风险损失或风险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并促进客户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范围 从法律服务关系建立起至服务关系终止的服务期间内向企业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贯穿在企业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对企业进行全面法律体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领域进行分析研判,提示法律风险,提供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或方案,并帮助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促进企业的健康运营与持续发展。法律体检基本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法律状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管理、诉讼仲裁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以及公司认为需要研究分析的重大事项等,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2、为企业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3、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文件;

    4、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5、审查、修改、起草企业的规章制度;

    6、参与重大决策,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7、为企业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

    8、应企业要求关注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9、办理企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服务类型及方式 

    1、服务类型

    (1)涵盖企业所有法律事务的常年综合型法律顾问;

    (2) 某一专业领域法律事务的专业法律顾问;

    (3) 涉及单个或多个独立项目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等,如律师尽职调查:由顾问律师通过充分、详实调查被调查企业主体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关联关系、诉讼仲裁及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后,就被调查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进而向企业提出相应风险提示和必要法律建议和意见。

    2、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服务方式相结合,如常驻企业服务方式、企业工作指示模式、远程服务等方式,具体根据双方签订的顾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

    第八条 法律顾问收费形式  法律顾问的计费标准基于工作质量要求、总工作时间、工作的时间成本、工作的其他费用成本等进行核算,法律顾问收费形式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

    1、常年综合型法律顾问:以年度为单位服务与考核、提供粗犷型普及性法律意见、涉及企业所有领域的法律事务并收取固定费用或在收取固定费用的基础上,对合同另有约定的法律事务进行单独收取费用。

    2、专业法律顾问:针对某一专业领域提供纵深型法律服务、提供专业型法律意见、针对专业有显著性提升与改进方案的法律事务提供顾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

    3、专项法律顾问:为单个或多个项目涉及的项目提供法律事务并收取固定费用。

    4、其他双方依法约定的收费形式。

    第九条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事务所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双方的住所地、通讯方式等身份事项条款;

    2、法律顾问服务范围、服务模式、顾问律师、授权范围等,必要时还可增加工作量、服务质量等要求;

    3、法律顾问合同履行期限及起止时间,法律顾问收费形式、金额及支付方式,有关费用的承担以及法律顾问合同是否自动续签等;

    4、各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处理以及损失承担方式;

    5、 双方为履行法律顾问合同而必须具备的硬件条件、工作接口、指定联系人,以及需要常驻现场办工时的办公条件要求等条款;

    6、解决争议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合同中止及终止的条件、最终处理时的法院管辖、合同的生效等条款,尤其要明确无固定期限的法律顾问合同的解除条件。

    7、除上述常规工作内容外,其他非常规类型的法律顾问服务,如各类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应与企业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收费方式等问题,以便于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

    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并熟悉企业内部情况:通过网站、宣传册等关注和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了解其法律服务需求及管理习惯,关注其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以及与该企业、该行业相关的法律环境状况,以便于更深入地提供适合企业或其行业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2、兼顾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在直接处理法律事务的同时能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理解企业的需求或工作成果质量标准,并尽可能使解决方案便于企业操作和实现其发展目标,从而为律师业务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

    3、在接受顾问企业工作指示时,除具体的工作内容外,还应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间、质量标准、内容要素,以及相关事务的背景情况、处理中的主要风险、主要防控目标等,以便于充分满足企业的服务要求。

4、工作质量的确定及控制

    (1)顾问律师应按工作指示和需求确定完成工作的质量。通常情况下,应以实现企业确定的工作目标为导向,完成相关法律事务并确定相关的工作质量标准,兼顾当事人的接受程度,以合适的方式表述及提交工作成果。

    (2)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走访企业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及企业,由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

    (4)顾问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当充分了解企业所交办事项的预期目标及背景资料,并通过充分的法律调研以及必要时的尽职调查,以便在充分认识、理解法律环境的前提之下,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找出解决之道。

     (5)专业化处理 顾问律师对于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专业知识,应建议企业交由企业相关部门解决,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且相关意见并非律师职责,以免引发执业风险。对于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与技术人员的合作,应当明确相关技术问题以技术人员的解释为准,律师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6)标准化服务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注意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从商务礼仪、工作技能、文档管理、接待维护等制度建设和业务培训,以及工作流程、文书格式等方面的标准化等质量控制,以确保服务质量的标准化以及自身整体实力的提升。

    (7)工作记录  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记录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交办事项、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成果等相关事项,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便于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以及总结后提高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

    (8)工作报告顾问律师可定期或在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终了时,或单项法律顾问服务终了时,以工作成果报告的形式将工作记录整理成工作报告等方式提交给企业,便于说明工作情况、工作量情况等,供下一阶段合作时的调整收费参考或工作改进依据。

    (9)合理性建议  对于企业系存在的系统性法律问题,建议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流程、文本体系等管理手段加以解决。

    (10)非法、不合理要求的拒绝 对企业提出的违法或不合理要求应当拒绝,解释相关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建议企业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5、具体法律事务的处理

    (1)突发事件的处理  对于企业所遇到的突发性的法律事务,如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故、影响巨大的媒体报道、情绪激动的投诉、肢体冲突等,首先确保冲突缓和以尽最大可能避免直接消极后果的产生,再尽最大可能平息事态,以免受到更大的不利影响,尤其应避免因处理措施不当而导致不利影响的扩大。

    (2)诉讼事务的处理  对企业已经发生的争议,应当尽可能从企业利益角度考虑更为稳妥的解决方案,如果与企业有争议,则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出具律师函等方式解决争议、维护权益,避免简单地采用诉讼手段解决问题而损害企业利益。

    (3)合同事务的处理  起草、审查、修改合同中均应以交易目的为导向,优化安排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和商务内容,以实现质量与安全的平衡,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和法律风险的最小化;参与合同谈判过程中,应以其中的法律条款为主,并对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加以关注,但相关内容应以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是否交易及具体条款的确定以企业意见为准,律师仅提供参考意见或建议。

    (4)咨询事务的处理  向企业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参考解决方案,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用稳妥的方式将各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不稳定因素,引起更大的利益冲突。

    (5)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应注意制度、流程、文本的标准化和体系化,才能使规章制度发挥最大的效能,并充分考虑管理手段与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关系,既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又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完整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①基本管理制度,设置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职能、各类会议议程、表决方式等,以规范公司决策、治理中的秩序并促进其合法化、规范化。

    ②业务规范体系,为企业在计划、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广告、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人力资源、财务与资产、公共关系、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加以规范化、合法化和体系化。

    ③行为规范体系,协助企业按整个企业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各职位的工作范围、责任范围等,并形成书面规范,尤其是负责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以及整个体系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控。

    6、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1)以法律风险管理的视角,面对虽未发生但极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采取系统梳理、制定预防措施并植入现有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各类文本的方式,以管理手段系统、全面地解决法律风险问题,并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2)企业法律风险可分为公司治理、合同管理、采购、生产、储运、销售、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模块,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模式采取防范措施,从制度、流程、文本体系上杜绝常见的法律风险。

    7、协助企业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合同管理对企业经营是不可或缺的,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即可防范绝大多数企业风险。在该领域,顾问律师可向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建立标准化的合同文本体系,在广泛收集企业常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梳理出企业的常用文本并加以分类,以形成体系;

    (2)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环境的要求以及企业的主观意愿,对常用合同文本进行格式的规范化、内容的精细化修改,在不影响企业的使用习惯和生产运营的前提下,提高合同文本的安全系数。

    (3)在前两者的基础之上,帮助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各职位的工作界面和职责,以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的方法进一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法律风险管理系统。

    (4)合同管理体系应覆盖供应商管理、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使用、合同审批、授权委托、图章使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争议处理、售后服务,以及合同登记、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管理统计分析等全方位的防范体系。

    8、重大事项的汇报  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如遇重大法律问题,或因参与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参与商务合同谈判而需要事务所配合时,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以调配资源确保工作质量及效率。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遇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应按相关规定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

    9、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律师应当在签订企业法律顾问合同时提醒企业双方的工作交接事项,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以风险提示书等形式提醒企业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的风险:

    (1)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仅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有权拒绝为实施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行为提供服务;

    (2)企业应就其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依据、证据、文件的真实性等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作真实性方面的实质性审查;

    (3)企业提交处理的法律事务,应当提供明确的工作目标、质量要求、完成时间等工作需求指示,并预留足够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

    1、 以书面方式提交工作成果  除现场答复外,应当以邮件等可以保留内容及发送记录等便于管理的方式,避免因工作成果内容及提交环节产生执业风险。以邮件方式提交工作成果,应对工作成果的工作内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提醒企业注意的事项进行简要说明,既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也避免企业产生误解。

    对于涉及重大企业商业机密或企业提出保密要求的工作事项,其工作成果应直接交给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联系人,以免泄露相关信息。

    2、免责声明  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中,顾问律师应以适当的方式事先申明律师意见是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背景信息而作出,且仅对相关问题涉及法律意见的部分负责,对法律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所提供的评价应由企业的技术部门、财务部门自行判断,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3、资料的保存  充分注意资料的保存及文档管理,避免因文档管理不善而导致资料丢失等情况发生。相关档案管理应确保一户一卷、一事一档。

    4、持续关注与循环改进  顾问律师应始终关注所提交的工作成果、解决方案在正式提交后的结果,如解决方案的运用效果、是否切合实际、是否解决了实际问题等,作为经验的积累和后续改进的基础,通过不断的经验积累和反思,循环改进工作方法及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业务延伸

    1、顾问律师通过关注企业行业特征、商业模式、产业链前后端、行业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成长历史、经营业绩、产品或服务品牌、知识产权、业务范围等,全面了解目标客户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2、分析企业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法等共同涉及的法律规范,研判企业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同行业其他企业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和企业过往处理法律事务的偏好,了解企业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可能需要的法律事务类型,便于顾问合同内容的细化。

    3、结合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探索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开发新的法律服务领域,提供更为丰富和细化的法律服务。

    4、通过在特定专业领域和细分市场向企业提供专业专业化法律服务,减少同业竞争的同质化。

    第十三条 执业风险防范和控制

    1、顾问律师应充分关注自身服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执业风险,发现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2、顾问律师应严格按照律顾问合同的规定及授权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且在提供服务时不得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3、顾问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期间,应严格依据合同规定提供法律服务,避免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因工作过失、过错而造成顾问单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

    4、未经指派的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助理人员除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外,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

    5、顾问律师以书面方式提交工作成果,其文字内容应措词严谨、考虑周全,避免因文字表述不当而引起歧义或成为工作过失甚至成为追究执业过错的依据。

    6、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如涉及顾问律师不熟悉的业务领域或遇到疑难问题,应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导向,通过业务交流、问题论证等方式,为企业寻求最佳解决方案,避免因业务技能或专业法律知识的缺失而导致执业过错。

    第十四条 律师职业操守

    1、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心,按企业的工作指示及时介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决策、设计解决方案、参与事务处理过程等方式,尽可能通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方式避免企业损失及不利影响的扩大,或以合法手段尽量扩大其收益。

    2、顾问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及遵守律师职业操守为底线,拒绝为企业的违法行为或取得违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服务。

    3、充分注意企业所涉行业相关法律环境、公司治理、市场交易、税收等法律规范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等形势所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变化,以确保服务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甚至前瞻性,以便为企业提供实际有效的法律服务、预防相关的法律风险。

    4、保密义务  顾问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接触、了解到的各级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该等义务既属于法律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所要求的义务,也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合同的续签

    1、法律顾问合同届满前,顾问律师应主动向企业述职(工作事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结果等内容,以体现律师工作的价值)并就工作质量、工作方法是否需要改进,以及法律顾问是否续聘征询企业意见。若企业同意续聘则应及时确定后续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等合同条款并及时签约,否则应提醒法律顾问服务的截止时间。

    2、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结,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合同的提前终止

    法律顾问合同因某种原因提前终止,应以书面方式就责任的截止时间、后续风险的承担、费用的结算、相互维护名誉的要求等善后处理事项签署协议,以免因未尽事宜产生矛盾。

    第十七条 案卷材料的归档 

    每一年度终结或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关系终结,顾问律师应及时整理服务中所接收的各类资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并制作工作总结报告一并归档,以便于妥善保管和今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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