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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律协〔2019〕31号 关于印发《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9-20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1253

各区、县(市)律协联络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19年9月19日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适应党政机关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引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党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党政机关工作的依法性、规范性。

    第三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争议协调为辅的基本原则。要明确和细化党政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和环节,量化任务清单。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建设法治绍兴的基本宗旨。

    第四条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除代理党政机关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党政机关单位办理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帮助政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协助政府处理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法律事项,参与信访工作,助力化解社会矛盾等,维护相关党政机关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五条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受党政机关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地方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

    3.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党政机关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行政公文(注:如纪要备忘录等)或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6.对涉及地方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7.接受党政机关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8.根据党政机关安排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党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教育;

    9.办理党政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党政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由党政机关向受聘用律师颁发聘书。

    第七条 党政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和执业证号码;

    2.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3.双方的权利、义务;

    4.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5.工作报酬及给付方式;

    6.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7.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党政机关以聘书形式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明确受聘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字及聘用期限,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工作报酬等事宜,可以党政机关发布文件或自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和熟悉党政法律事务的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惩戒处分。

    第九条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党政机关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条 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的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2.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3.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4.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事项和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或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发表意见(包括微信、微博、接受媒体采访等)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或所在事务所,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担任,也可以聘请多个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担任。法律顾问团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也可以分别聘请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业务的特点,律师在参与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事务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1.对法律类文件和公文进行审查

    党政机关拟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签订的合同、对外发布的招标投标文件、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公文,在签署前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查。律师应当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或法律建议。

    2.参与商务谈判及磋商

    在重大招商引资、经济合作和工程建设等项目中,律师可以接受党政机关委托,参与相关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党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党政机关争取利益最大化。

    3.根据党政机关要求指派律师参加有关会议

    受党政机关委托,律师可以参加或列席党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的有关会议,就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审议事项的法律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对于确有法律障碍和风险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4.接受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某些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需要花费较多工作的项目,接受党政机关的特别委托,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在一定时期内为党政机关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5.组织法律培训与指导

    根据党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和法律需求,律师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为党政机关开办各种法律培训及讲座。

    6.派出律师驻点服务

    根据党政机关的要求,受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党政机关定时或不定时驻点办公,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律师在办理党政机关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文书,形成书面工作成果。

    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可以分为《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风险提示》、《律师谏言》、《法律信息》等,以及其他合理方式的书面材料。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党政机关的委托或者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党政机关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

    《法律建议书》是指律师向党政机关提供的载有对某项法律问题调查研究的指导思想、方法、处理原则与建议等内容的书面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意见书的效力。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出具法律建议书: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党政机关需要律师书面文件的;律师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党政机关就非特指的某类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法律咨询的;党政机关有其他特别要求的。

    《律师风险提示》主要是在党政机关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做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党政机关存在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为,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党政机关防范某种普遍行为的法律风险。

    《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党政机关的、可能对党政机关有重大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等资料或其索引。

    第十六条 律师对其所担任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律师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用《工作日志》《服务记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服务内容、程序及相关建议或处理结果进行详细地记录。

    《工作日志》是律师办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业务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办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党政机关顾问单位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会议纪要》(包括《会谈纪要》、《备忘录》等)是律师参与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者就特定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十七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办理党政机关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八条 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考评不称职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业处分的;

    (四)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或者业务工作能力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六)本人申请离任的;

    (七)出现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第十九条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对司法行政机关建议不适宜承担顾问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撤换。

    第二十条 律师在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期间要主动向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汇报党和国家对加强政府法律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规定,积极争取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支持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收取法律顾问费。法律顾问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党政机关的法律事务要求和工作量、服务期限等综合因素考虑。

    法律顾问费用的收费模式可以采取年费制、计时收费制、特殊事项的单独收费制等,具体收费方式与党政机关协商确定。

    律师办理党政机关委托代理诉讼、仲裁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另行收取代理费。

    第二十二条 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并按年度或聘任年限统一归档。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将对受聘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服务收费及有无违法违纪情形等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律师协会推荐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选或行业评优、奖罚的参考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由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根据发布日之前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前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制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应以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由绍兴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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