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联系本会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理论调研
 
一人公司股东配偶对公司债务承...
建筑企业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
介入因素影响侵权法因果关系判...
共识与争议——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赌协议中对赌责任的调整规则...
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承...
“出售式”重整情形下破产重整...
共享与限制:酒店通过内置视频...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
司法部发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信息搜索
通知锟斤拷锟斤拷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9年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8-9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1456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国信公证处:

    根据省司法厅浙司政〔2019〕50 号、浙司政〔2019〕51 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 号)规定,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申报条件(浙司〔2019〕78 号,下称《评价条件》),近 5 年来未发生违纪情况且专职从事律师、公证业务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推荐程序

    经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区、县(市)司法局对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市直律师事务所、市国信公证处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初审工作由市司法局政治部警务人事处负责),中评委办公室复审,市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推荐)。

    三、需报送的材料

    由各区、县(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直律师事务所、市国信公证处报送市司法局政治部警务人事处审核)。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式两份。

    3.《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稿。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区、县(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盖章。

    5.《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级一式二十份、高级一式二十五份,加盖填表单位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印章。

    6.免冠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一份。用 jpg 格式, 身份证号作为文件名,高宽比为 3︰2,分辨率按每英寸 200 像素设置,文件大小必须 10K 以内。

    7.《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采集表》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稿。

    8.以下十一项要求依次装订成册,做好目录,并标注页码。 (1)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等复印件。对于 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 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 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 学位认证书》。

   (2)评审对象的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执业证,由市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3)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证明》。

   (4)业务工作总结(2000 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本人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5)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中级近四年、高级近五年由市律师协会(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考核情况证明。

   (6)市律师协会(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7)以《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二款条件申报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家推荐函。

   (8)以《评价条件》第八条第三款或第九条第二款条件申报,律师自评分 75 分以上(含 75 分)、公证员自评分 70分以上(含 70 分)的,提交《浙江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二份(同时报送电子稿),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部门)、行业协会的鉴定材料。其中,由市律师协会出具承担律师业务培训情况证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数证明。

   (9)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中级提交3个以上、高级提交5个以上),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中级提交3个以上、高级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10)任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论文、论著和译著。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详见《评价条件》第十四条),由各主管司法局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

   (1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由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9.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职称的,同时提交同级编制部门 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10.申报材料相关表格请查询浙江省司法厅、绍兴市律师协会等相关网站。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把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作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职称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公证行业人才评价机制,加强律师、公证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对照《评价条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我市律师、公证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2.申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送审材料须在工作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送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人员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格的予以取消。

    3.送审材料要求填写规范,手续齐全,材料间相关内容填写一致、能相互印证,时间填写精确到月份。纸张规格统一使用A4纸(除《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和《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使用A3纸外)。各地上报评审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司法局政工部门印章。

    4. 评审对象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的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30 日。材料报送市司法局政治部警务人事处,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取得的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可采取事先预报,取得后当天补报的形式报送),逾期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呈报材料的不予受理。联系人:傅卫卫,联系电话:85179131。

    5.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要强化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的有机统一,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原则上要求评聘结合。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doc

          2.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doc

          3.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doc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doc

          5.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doc

          6.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doc

          7.浙江省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doc

          8.绍兴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量化审议评分表.doc

                                                                  

                                                                                   绍兴市司法局

                                                                    2019年7月29日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07-2012版权所有 管理登陆 邮箱登陆

地址:绍兴市延安东路652号新地大厦701室 浙ICP备12035809号 技术支持: 冰点网络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