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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所副主任丁继胜律师参加《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实务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
发表时间:2019-4-23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956

    4月13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和浙江省律师协会主办,温州市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温州仲裁委员会承办,温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协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实务研讨会在温州召开。此次会议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镥海主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章靖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华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韦文津、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国华、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办主任邱新楚、温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叶连友等领导出席此次研讨会。

 

    在本次研讨会中大公所丁继胜律师就《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损失赔偿问题》展开演讲,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法理基础、实践困惑、解决路径作了精辟演讲,受到参会人员的热烈好评。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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