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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的供给变革——以建设最佳营商法治环境为视角
发表时间:2018-10-29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2826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季慧娈 谌波平

    摘 要: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法律服务供给端改革也迎来了法律服务的全面发展,最佳营商法治环境建设政策为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提供了有力的市场导向,但也存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高发与法律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现实困境。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供给变革需“内外兼修”,笔者以刑事诉讼视角探索刑事非诉法律服务的六大落脚点,提出加大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并强调在提供产品过程中注重律师执业风险防范,以优质的法律产品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关键词:营商法治环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供给

    一、当前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供给改革的环境与现状

   (一)市场化供给端变革与法律服务市场的全面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实现持续增长,并在全球经济间断性趋冷的不利形势下创造了一次又一次的增长奇迹。法律服务供给的市场化脚步亦随之得以逐年加快,至此已基本实现了由原本的“计划式供给”到当前的“市场化供给”的华丽转变,而应中央政策有利导向,供给端的逐步打开则全面带动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这一发展用“迅猛”二字来形容也全不为过,最为关键的是其也进一步影响到对法律服务的市场化需求,该种需求同样呈现出一种不可阻挡的迅猛势头。可见,法律服务行业在近十余年间在各类有利政策的支持下蓬勃发展,而供给端与需求端在各类政策指引下的良性对接亦能够从多个侧面反映出这一发展的良性特质,毋庸置疑,法律服务市场在前述市场化进程中也将逐步趋于完善。

   (二)建设最佳营商法治环境政策对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的市场导向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时就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发表重要讲话。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表明了国家领导层面想要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2018年4月20日,浙江省司法厅发起的全省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推进会在浙江省衢州市召开。本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全国“两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的工作部署,对开展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专项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1]继此,全省“最佳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专项行动”便如雨后春笋般地先后在宁波、绍兴、台州、金华等各个地市级及区县级司法局如火如荼地展开。

    从中央到地方,在最佳营商法治环境建设政策的强势导向作用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自然也对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高发与法律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现实困境

    据《2017年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统计,2017年被公开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有2319例。其中,涉案企业家多达2292人,国有企业家308人,约占涉案企业家总人数的13.4%,民营企业家1984人,约占涉案企业家总人数的86.6%;企业家犯罪次数多达2481次,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375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15.1%,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2106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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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及企业家刑事案件多发,特别是民企犯罪案件的数量、人数占全部企业家犯罪案件的数量、人数的比例异常突出,这不仅涉及民营企业的生存,更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高发的同时,面临的却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非诉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严重不足的困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事后救济理念的根深蒂固。

    “谈刑色变”,众多企业、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忌讳对刑事法律风险事先论证,这一传统思维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刑事非诉服务的发展。被动化、事后化的法律服务供给理念容易造成企业预期利益的损失,而这一理念也极易反应在法律服务的供给活动中,受这一理念的支配,通过大量的内部信息反馈渠道预先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成了一句空话,法律服务供给中的风险预防内容自然也极为空洞。

    2、信任基础缺失

    企业刑事非诉服务的作用基础是企业经营管理与律师法律服务的紧密连接,这就要求企业与律师之间建立良好地的信任基础,把律师的专业服务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信任基缺失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企业对于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观念的不足,大多数还停留在只要聘请律师处理民商法律问题就能让企业健康安全发展,殊不知让企业承受灭顶之灾的往往是刑事法律风险。

    第二,企业经营者追究利益最大化的冒险心理与风险防范保守理念的矛盾。俗话说“富贵险中求”,企业家虽然要有敢闯敢拼的奋斗精神,但并非是指游走法律边缘的冒险心理。

    在建设营商法治环境的时代背景下,只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企业方能在法治社会的浪潮中长久地生存下去,冒险投机主义的商业理念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因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非诉法律服务也是法治时代的题中之义。

    第三,企业经营者对于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侥幸心理,对政商关系这一“保护伞”的过度依赖,认为就算企业有违规行为也可通过非正规渠道予以消除,对于专业法律服务有着天然的不信任感。

    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供给变革的症结就在于打通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中间地带,建立供需双方的信任基础,用专业的法律服务构建企业的“法治保护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的供给变革。

    3、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产品研发的滞后。

    在内容为王的时代,只有做出真正优秀的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产品才能形成持续的生产力,可现实困境是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产品研发的严重滞后,目前尚停留在概念传播阶段,成熟优质的刑事非诉产品尚未形成,亟待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的探索与思考。

    二、“内外兼修”的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供给路径

   (一)外部:政企联结的法律服务供给,优化营商外部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逐步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得以飞速发展,而受计划经济体制的余威影响,现有体制虽已从原有的政企一体化实现了向政企分离的转变,但政企之间的紧密关系却仍以某种形式得以保留。[2]由于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往往掌握着极为重要的市场资源,并维持对经济的持续性干预,因而企业往往须通过与政府保持密切的关系来获取自身所需要的稀缺资源。已有研究表明,企业通过寻求政企关系有利于获得政府订单、信贷支持、行政审批优待等诸多利益,[3]同时,政府亦能够通过税务、公安、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导致企业产能利用率受到影响,[4]故而,通过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来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成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不二选择。

    就民营商企而言,外部营商环境亟待改善,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后,实质上便为外部营商环境的净化提供了契机。此前,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已较为普遍,但大面积担任政府职能机关法律顾问的情形则是在该中央文件颁布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能够一定程度上为其日常的经营与商贸活动中提供合规化操作,并通过尽职调查、合同审查等方式预防其一般性的交易风险,但其仅能对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活动的风险加以防控,而难以对前述来自行政干预的风险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在政府法律顾问机制推行后,律师能够名正言顺地介入到政府职能机关的行政性活动中,尤其是调控性活动,自此律师便能够作为政企沟通的媒介与桥梁,不仅能够将企业的需求向政府职能机关进行系统化表达,成为信息供给的有力渠道,而且还能够将政府经济的调控活动引上制度化、“阳光”化轨道,摆脱原本的“拍脑袋”式的决策轨迹,以最大程度上杜绝个别腐败官员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至此,基于前文之分析,我们应该能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律师法律服务供给已然为政企联结开辟出一条全新理路,而使政企关系显现出一种全新的样态,这一联结模式将使政企关系更趋健康化与理性化,也将使政府角色发生根本性回归,真正做到“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为企业健康发展构筑良好的体制环境。

   (二)内部:律企联结深化服务供需,规范企业内部运行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具有易发性,刑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转的全过程,从设立、运营到终止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据《2017年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统计显示最容易滋生刑事案件的十个环节分别是(以次数由多到少排序):日常经营环节、融资环节、财务管理环节、贸易环节、工程承揽环节、薪资管理环节、产品生产环节、物资采购环节、公司设立变更环节。其中,日常经营环节、融资环节、财务管理环节、贸易环节为企业刑事风险高发环节。因此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纳入到企业日常运营管理,规范企业内部运行,实现“依法救企”到“依法治企”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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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的落脚点

   (一)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的目的及原理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刑事诉讼风险对企业、企业家的危害,减少企业信誉、财产权益以及企业家自由权、生命权遭受刑事处罚的风险。那么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就要求“用刑诉眼光看非诉”,将刑事诉讼的控诉标准、辩护策略转化为刑事非诉的落脚点。

   (二)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的落脚点——“六防”

    通过对企业常见刑事案件的梳理,企业刑事风险的爆发点通常在业务模式、企业股东、同行关系、企业生产环节、制度执行、员工职务行为、企业家个人行为六个方面,因此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要做好防出错工作,具体论述如下:

    1、防业务出错。企业在设立、运营过程中若业务模式合规审查不到位,则容易陷入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

    笔者在办理的多起企业、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中,特别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由于企业业务模式违规导致刑事犯罪爆发的现象屡见不鲜。近年来,最高法、公安部、央行陆续出台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内违法犯罪的政策文件,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对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的刑事追诉的范围和边界做出了具体论述。2018年6月4日,央行、公安部再度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打击地下钱庄及非法外汇交易平台等有关情况进行讨论。在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公安部经侦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态势。

    金融业务创新的同时,应注意业务模式的刑事合规审查,如提供网络P2P借贷,应注意避免自建资金池、自我担保、利用资金变相从事资金放贷等违规行为,笔者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律师业务研究——以P2P网贷平台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为视角》一文中进行了详细论述。另外,互联网犯罪中呈现大量的技术犯,由于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而陷入刑事控诉的困局,技术中立已不能作为企业“防弹衣”,对此笔者在《徘徊在自由门外的技术无罪——电信诈骗中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规制》一文中对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规制作出了系统性论证。

    2、防关系出错。企业家要注意处理好两大关系,即股东关系和同行关系,避免因双方之间的纠纷而引发法律风险,否则有可能面临“内忧外患”的不利局面。常见的有股东间控诉对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同行控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等。

    3、防生产出错。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容易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坏境罪等罪名。

    比如污染环境罪,《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8月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时废止。原本不属于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被列入名录,但众多企业对名录的更新并未及时予以学习,相应的排污审批也未跟进,最终面临刑事追诉。实践中,也有众多企业因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成为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另外排污设施维护不到位、员工未按排污规范处置污染物等原因都是污染环境罪的重要隐患。

    4、防制度出错。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股东、公司财产混同等原因而易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财务制度的刑事法律风险是制度出错的高发区,“家族企业”中企业、个人财产混同几乎成为中小企业的通病,“企业是老板的,钱都是老板的”的思维误区,是导致大多数企业家沦为刑事犯罪被告人的重要原因。

    5、防员工出错。因员工涉刑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员工个人原因犯罪,构成个人犯罪,侵犯公司利益。如员工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泄露公司机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第二类是,因员工管理不当,使公司涉刑,甚至导致公司负责人沦为被告人。如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员工工作失职导致重大生产事故发生。

    6、防老板出错。企业家犯罪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即因企业经营行为而涉嫌刑事犯罪以及因个人原因而涉嫌刑事犯罪。企业家刑事犯罪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从“以人治企”到“以制治企”的转变,做好上述五大防控内容。同时企业家加强自律,杜绝因个人原因涉刑,如赌博、酒驾、感情生活等。

    四、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产品供给

   (一)企业刑事合规审查服务

    1、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原则

    一是法规意识。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要遵守经营地和注册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只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经营才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制度意识。要求企业内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这个层面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三是规范意识。要求企业员工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让企业员工在思想层面形成规则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形成良好的自律。

    通过上述三个意识的建设,形成企业刑事合规的企业文化,把合规精神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2、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分类

    根据刑事风险可能爆发的不同阶段,可将企业刑事合规审查服务分为日常刑事合规审查、特定刑事合规审查以及被控诉前自查三类,相关服务内容如下:

   (1)日常刑事合规审查

    企业日常刑事合规审查是指在特定刑事风险出现前,将企业刑事合规审查建设贯彻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如业务模式的合规审查、规章制度的合规审查、企业人员的行为管理等七大版块。限于论文篇幅关系,仅就以下几个板块进行详细说明:

    1.1业务合规审查

    业务合规审查其目的在于“防业务出错”,从根本上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通过调查、论证,结合市场调研及司法实践的大数据研究,出具该类商业行为的刑事风险研究报告,最后根据前期论证,告知经营者可能存在的违规事项,对企业拟从事的商业模式进行合规设计,以规范经营行为。

    1.2规章制度完善

    对规章制度的完善,在于增强企业经营的制度意识、规范意识,实现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的转变。规章制度的完善,若员工有违法行为,也可有效规避企业经营者的刑事法律风险。比如常见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作业规范,并有详细的生产作业考核明细,即使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也可有效地规避企业经营者的刑事法律风险。

    1.3重大决策把关

    重大决策的刑事合规审查,也是企业刑事合规经营理念的重要体现,如企业做出重大投资决定时应引入刑事合规审查,司法实践中,有众多投资者因为实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被卷入刑事控告的困局,重大决策的合规审查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拟投资项目的刑事合规论证,可参照“业务合规审查”的要点进行,出具审查报告。

    其次,对拟投资项目的合作协议进行审查,将风险规避条款融入合作协议中。

    再次,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审查,要求实际经营者出具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及时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并作出违规经营的责令改正行为,以证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及时作出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1.4刑事风险应急预案

    将刑事风险应急预案纳入企业制度管理,是企业规章制度完善的重要一环,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刑事风险应急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人事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律师;

   (2)制定刑事风险反应程序;

   (3)建立刑事风险应急储备金等。

    2、特定刑事风险合规审查

    特定刑事风险合规审查是指风险即将到来,有大量的迹象表明公司或者公司人员有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在正式进入刑事调查程序前,就潜在的刑事风险进行调查、论证、防控的行为。具体如下图:

1

    3、被控诉前自查

    被控诉前自查是指在经过前期的合规审查、论证、防控未能有效阻止刑事风险的恶化升级,在刑事控诉风险即将来临之前,为保证企业、企业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自查、应对措施。

   (二)企业刑事控告业务

    1、概念

    刑事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企业刑事控告业务作为企业刑事非诉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通常有三:

   (1)挽损失:通过刑事控告,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示众人:通过刑事控告,达到警示目的,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3)提筹码:将刑事控告作为企业商业谈判的筹码,提高谈判的主动性。

    在刑事立案难的现状下,律师办理刑事控告业务要坚持 “三要原则”:一是控告要审慎,对业务要挑;二是控告要专业;三是风险要防范。

    2、刑事控告的接案——审慎原则

   (1)定性上,明显不构罪的不接;

   (2)证据上,基本证据不全的不接;

   (3)利益上,有冲突的不接。

    3、刑事控告的操作——专业化与流程化

未命名文件

    刑事控告的实操流程分为接待控告人、接收证据材料、论证控告方向等流程,律师在提供刑事控告服务的过程中应建立详细的产品实操手册,确定每个环节的操作要点,明确相应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体现产品的可视化和专业化。本文仅列举部分环节的重要注意事项,以期抛砖引玉:

    (1)控告材料的书写

    首先,一份专业的控告材料必须要做到两点,一是事实陈述要客观,案件定性有依据;二是控告材料要完整规范,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一份,控告人一份,留档一份)。

    其次,出具风险告知书,告知书中告知控告事项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控告不能成立、被反控告、诬告陷害等风险。告知书应由控告人签字。

    再次,控告材料中一般不宜出现律所或律师的信息,减少执业风险,以控告人自己名义提交。

 

  (2)提交控告材料

    2.1要选对管辖地

    首先,职责分工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后期的补充规定,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有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具体到实践中,则具体由区公安分局的经侦大队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涉及走私犯罪的由海关缉私局和边防公安机关管辖,部分由一般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其次,地域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2.2律师陪同控告人提交,消除控告人紧张情绪,提升客户体验感,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3)受理后跟进

    首先,公安机关受理控告案件后,要及时跟进案件的审查情况,注意案件办理的四个期限:受案后审查期限、不予立案告知期限、复议、复核期限、立案监督期限。以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为例,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其次,与办案人员沟通,配合办案机关补充收集证据;就争议事项提出法律意见,为办案机关审查案件提供专业支撑。

    (4)救济措施

    4.1不受理的救济措施

    若向经侦控告不受理的,可向派出所报案,由公安内部系统就案件审查进行流转;对不予受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4.2不予立案的救济措施

    首先,通过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其次,可向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提起刑事控告,适用于一个案件具有多个管辖地的案件。

    再次,换事实、罪名进行控告,事实、罪名不一样,管辖部门不一样。

    4.3不予起诉,提起自诉

    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5)立案后的刑事诉讼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作为控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继续参与所控告的案件,及时了解案件进展,配合、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交法律意见,更好地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6)谈判

    谈判是指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之间的谈判,刑事控告的目的通常为为了争取谈判的主动性,挽回企业经济损失,在参与双方的谈判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杜绝违法交易。

    二是时机恰当原则,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达到谈判目的,应注意把握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过早谈判无法取得足够的主动性。时机过晚,当案件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由于刑事诉讼的严肃性和不可逆转性,往往又易陷入骑虎难下的境地,不利于谈判的开展。

    三是利益适度原则,达到适度经济利益即可,防止被控告方的过激行为,甚至通过反诉、违法行为进行报复。

    五、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中的执业风险防范

    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内容多、范围广、事务繁杂,且往往关系企业生产经营的深层次问题,如业务合规审查、被控诉前自查、刑事控告等事务,处处都隐藏着律师的执业风险隐患,律师应高度重视执业风险的防范,警惕成为企业、企业家相关违法行为的共犯,遭受行业处分,甚至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可从“四关”做起:

   (一)把好业务源头关,高风险业务不接

    笔者在刑事控告业务的论述部分就已谈到律师在接案时应遵循审

    慎原则,比如在业务的合规审查中,对那些明显违背现行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企业经营业务,律师应拒绝做合规审查以及合规设计,切忌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

   (二)控好服务过程关,违规行为不做

    律师在非诉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建立不同的执业规范及操作指引,方能更好地防范执业风险。如企业刑事合规审查业务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操作规范:

    1、业务合规审查只做合规设计,不参与具体的业务执行。合规设计的本质在于对企业业务模式合法合规调整,是做正向的设计,在合规设计的文本中,应加入违规风险提示的内容,告知企业不得从事的相关行为。

    2、被控诉前自查的五大应对措施,律师的主要工作在于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告知罪与非罪的界限、刑事诉讼的程序、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切忌与当事人串供,这个过程可参考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的相关注意事项。另外,律师应做好相关工作记录,体现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体现律师工作的合法性。

  (三)做好档案管理关,执业行为有记录

    律师代理的每一项非诉业务都要单独建档,将收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予以真实、详尽记录,以备事后查阅、自证清白。

   (四)巩固风险意识关,以法为业,以律为师

    律师在提供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加强执业纪律的教育和学习,巩固风险意识,时刻铭记律师以法为业,更要以律为师。

    结语: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企业创新、创业的沃土,营商环境的好坏事关社会经济稳定大局,关系民生福祉。企业刑事非诉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是法律服务供给端改革的重要内容,以供给促需求,以需求培育供给,形成供需两端的良性共进机制。律师作为重要的法律服务供给方,理应产品先行,服务大局,切实促进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互利共赢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参见《全省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推进会在衢召开》,http://www.zjsft.gov.cn/art/2018/4/22/art_1371202_17515650.html,发布时间:2018年4月22日。

    [2] 林毅夫,巫和懋,邢亦青:《“潮涌现象”与产能过剩的形成机制》,《经济研究》,2010年第10期。

    [3]参见黄玖立,李坤望:《吃喝、 腐败与企业订单》,《经济研究》,2013年第6期。

    [4]张龙鹏,蒋为:《政企关系是否影响了中国制造业企业的产能利用率?》,《产业经济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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