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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实务理论研讨会在诸暨召开
发表时间:2017-08-31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1333

2017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二)》)实务理论研讨会在诸暨市举办。此次研讨会由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联合主办,绍兴市律师协会、绍兴市建筑业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承办,诸暨市司法局、绍兴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绍兴市律师协会诸暨分会共同协办。

全国律协建房委副主任林镥海律师,中共诸暨市委常委、副市长傅世平,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国华,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秘书长蒋兆康,《建筑时报》主任孙贤程以及全省建设工程及基础设施领域的专业律师及建筑企业代表等近30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研讨会上,《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法官李琪作了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报告,从起草背景、思路以及主要内容、争议问题等三个角度入手,对《解释(二)》作了全面解读。省律协建设工程专委会副主任、市律协建房委主任李乐敏作题为《浙江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和绍兴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建议》的报告,对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下午的研讨环节邀请了11位与会嘉宾作主题演讲。其中,来自绍兴、宁波的两级法院法官,结合自身的审判经验、行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结算与赔偿提出了真知灼见,并对《解释(二)》提出相关修改意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余卫律师,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徐华律师也分别从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建设工程的优先权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争议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最后,省律协建设工程专委会副主任陈沸、李乐敏致感谢辞,会议圆满落幕。

此次研讨会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理论与实务问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学术探讨,旨在推动建筑行业的法治进程,对建筑企业、专业领域的法官及律师都颇具意义。同时,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汇总的修改建议也被纳入研讨会论文集中,为《解释(二)》的尽早出台作出了努力。

                                                   (市律协诸暨分会、市律师协会建房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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