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将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7日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07-2012版权所有 管理登陆 邮箱登陆
地址:绍兴市延安东路652号新地大厦701室 浙ICP备12035809号 技术支持: 冰点网络科技